虚假宣传诱导预充值上万元、教培机构“跑路”不退钱、花3万余元“正骨”却发现身体没病……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了一批2023年度“3·15”消费维权典型案例,警示广大消费者“避坑”。
2023年3月,张某因新房装修与重庆某装饰公司达成初步协议,并支付定金1万元,后双方于当月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装饰公司须于2023年7月31日前完工。
合同签订后,张某向装饰公司共计支付装修款190210元,但装饰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完工,有多项装修项目尚未进行。为此,张某向璧山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
璧山区消委会在办理张某的投诉事项期间,还收到另外9名消费者与该装饰公司的纠纷投诉,且10起纠纷的基本情况一致,遂指定工作人员与律师支持张某先行提起诉讼。
璧山区人民法院和璧山区消委会联合调解中,装饰公司称其因问题,无法继续履行后续装修工程,愿意返还部分装修款,但双方对已装修部分的计价问题存在较大争议。
为此,调处团队结合实际装修情况,参照装修市场行情,组织双方对已装修部分逐一核算。最终,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装饰公司退还张某装修款35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对已完成的装修部分承担保修责任。
后璧山区消委会以该案为示范,与未诉9名消费者进行沟通交流,积极引导该部分消费者与该装饰公司诉外达成和解。
被告南宁一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授权被告大渡口区某家用电器服务部为“某某好物”App品牌系列产品推广商,委托其代理广告宣传及市场推广工作。
2022年9月29日至10月7日期间,该家用电器服务部工作人员在大渡口区步行街向王某等10名原告推销手机购物软件“某某好物”App,宣称在该App上购物价格便宜,且用户的预充值除了可以在其自营商城购物使用外,还能在淘宝、京东等网上商城消费使用。
王某等10名原告遂下载安装了“某某好物”App并充值12800元、16800元不等的金额。
后王某等10名原告在使用“某某好物”App过程中发现,其自营商城中的商品价格过高,且用户每次购物时存在不能全部使用App余额支付、余额不能提现、余额不能在其他网购商城使用等问题,此时家用电器服务部已停业多日,工作人员也联系不上。
大渡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充值积分的使用模式及本身属性,可以认定王某等10名原告和南宁的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大渡口区的家用电器服务部宣传、推广“某某好物”App,家用电器服务部工作人员故意告知王某等10名原告虚假信息,导致王某等10名原告误认为“某某好物”App商城中的商品价格低且预充值无风险,家用电器服务部构成欺诈,王某等10名原告有权要求撤销合同。
同时,家用电器服务部作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其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应对家用电器服务部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工程案例,即在合同被撤销后向王某等10名原告返还未消费的余额。因赠品已经被王某等10名原告实际使用而无法退还,故应以赠品价值抵扣部分应退款。
2023年5月22日,重庆艺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如公司)暂停营业。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陆续接到投诉,105名未成年人消费者在接受艺如公司提供的形体礼仪、播音主持、舞蹈等培训过程中,遭遇该教培机构“跑路”且拒绝退还剩余课时费,涉案金额高达211.65万元。市消委会调查后,决定支持张某某率先提起诉讼。
2024年1月29日,沙坪坝区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据调查,2022年1月16日,张某某与艺如公司签订了《艺鑫艺术合同书》,约定艺如公司为张某某提供80课时形体礼仪培训、160课时播音主持培训、80课时舞蹈培训,培训费38800元。截至2023年5月22日艺如公司暂停营业,张某某剩余170课时学时,剩余培训费20612元未授课使用。
最终在沙坪坝区法院的主持和市消委会的支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签订的《艺鑫艺术合同书》解除;艺如公司分期向张某某退还培训费20612元。
目前艺如公司已按照调解协议如期向张某某退还了第一期、第二期费用。下一步,市消委会将依据上述调解协议,敦促艺如公司积极与其余准备起诉的104名消费者协商,将剩余的课时费退还给消费者。
今年24岁的赵女士曾是沙坪坝一家瑜伽馆的会员,在瑜伽馆练习瑜伽期间,工作人员告知其骨盆前倾。赵女士接受瑜伽馆安排的检查后,被告知身体存在脊柱侧弯,这种情况会引起一系列严重后果,需要进行正骨,可以通过购买瑜伽馆的系统课程予以纠正。赵女士便缴纳了3万余元,购买了一个疗程的服务,共计5次。
然而,当赵女士在该处接受了3次服务后,出现了身体不适。她到医院检查,结果发现并不存在脊柱侧弯等情况。
赵女士认为,自己实际购买的是“正骨”服务,属于医疗行为,瑜伽馆并不具备医疗资质,且瑜伽馆虚构了其脊柱有问题的事实,对其构成了消费欺诈。
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赵女士将瑜伽馆告上了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服务合同、退还服务费,并赔偿三倍服务费。
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赵某在购买所谓“正骨”服务时,并未与瑜伽馆签订正规书面的服务合同,未对服务内容、提供服务人员的资质、退款条件等进行明确约定,仅由瑜伽馆出具了“服务单”和缴费收据,“服务单”和收据上也都是采用“骨道”、“宽肩收窄”等模糊说法,并未对服务内容等予以明确。
去年8月8日,胡女士等多名购车者先后与某4S店签订《新车销售合同》,双方约定所购车型及车价,包保险、包牌照、代缴车辆购置附加税。胡女士等人支付首付,办理按揭贷款,4S店也开具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后因4S店未交付车辆合格证和另一把钥匙,也未缴纳车辆购置附加税,导致车辆不能上牌上路。
去年10月23日,胡女士向开州区法院起诉要求4S店交付汽车合格证等。法官随后和4S店联系,该4S店却表示,因没有足够的资金向厂家大量购车,4S店以所销售汽车合格证向上海某融资公司借款,目前所销售的汽车合格证押在该融资公司。
法庭依法追加该融资公司参加诉讼,胡女士要求该融资公司和4S店共同返还合格证。但融资公司认为,4S店未还清借款,公司占有合格证是合法的,公司不应返还合格证。
经过审理,开州区法院判决融资公司返还胡女士汽车合格证。宣判后,融资公司接受法院判决,主动向胡女士返还汽车合格证。胡女士的爱车终于如愿上牌。(新重庆-重庆日报记者 周盈 黄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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