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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的相关案例十篇

时期:2024-03-17 07:12:12 点击数:

  “工程监理实务”是高职高专类工程监理专业最重要的专业必修课之一。“工程监理实务”是培养工程监理专业学生具备工程监理实际工作能力的课程,一般由工程监理理论教学与工程监理实务实训两部分来完成,本文通过对“工程监理实务”课程教学的分析,旨在总结研究出更有效的教学方法。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对建设工程监理定义为: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我国自1988年开始试点建筑工程监理制,到1997年通过《建筑法》,从而使建筑监理制在我国全面推行。推行建筑监理制,是为了改变计划经济时旧的工程管理模式,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建设监理机构,监理协助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管理,提高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

  高职高专类工程监理专业因此应运而生。由此可以看出“工程监理实务”课程对于工程监理专业学生的重要性。研究“工程监理实务”课程,提高工程监理专业学生工程监理实务的操作能力,对工程监理专业学生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以我院“工程监理实务”课程为例,我院的“工程监理实务”课程分两部分:工程建设监理实务(理论部分)为30学时,工程监理实务实训(实操模拟部分)为52学时。这两部分中,理论部分是基础,实操模拟部分是核心。实操模拟旨在使学生在掌握了工程建设监理基本知识后,能够熟练运用所学监理知识从事实际工程监理工作,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工程监理的相关案例十篇

  工程监理实务理论部分主要围绕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四控两管一协调”展开,通常的教学是从简要介绍工程监理在我国的推行历程开始,通过对工程监理基本概念、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工程监理组织、工程监理实施程序、主要工程监理文件、相关监理控制方法等的介绍,使学生初步掌握工程监理工作的基本知识,为今后从事工程监理工作打下初步基础。

  工程监理实务实操模拟部分,是工程监理实务课程的典型环节,进行实操模拟训练,通过对典型监理案例进行剖析,使学生熟悉工程监理工作的基本流程,达到能够灵活运用理论知识指导实际工程监理工作的目的。

  建设工程监理的本质是“专业化的监督管理”,可见“工程监理实务”课程本质上是关于如何做好有关项目管理的课程。工程监理工作的核心内容是“四控”(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这些都是技术性管理工作。因此,“工程监理实务”课程可以概括为有关建设工程监理的技术管理工作。如此看来,“工程监理实务”课程就不仅仅是简单的一门课程,它是与其他相关专业课程有密切关系的一门课程。在课程安排上,以我院为例,我院工程监理专业是“2+1”教学模式,“工程监理实务”课程的理论和实操部分都是安排在第二学年的第二学期,也就是理论学习的最后阶段,主要就是考虑到“工程监理实务”与其他专业课程的关联度,如果没有其他专业必修课程做基础,单单学习“工程监理实务”这一门课程,无论如何是学不好的。我院的工程监理专业开设的专业必修课有建筑材料、建筑工程测量、建筑制图与房屋构造、建筑CAD、建筑力学与结构、建筑施工技术、地基与基础、建筑工程质量检验与质量控制、建筑施工组织与进度控制、建筑工程计价与投资控制、建筑施工安全技术与控制、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等。以上每一门专业必修课都和“工程监理实务”这门课程有密切关系。我院的工程监理专业开设的专业选修课有计算机软件应用(PKPM、天正)、混凝土框架结构构造与设计、钢结构、建设法规、建筑设备知识、建筑企业经济与管理、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水利水电工程概论、道路与桥梁工程概论、建筑节能技术等。这些专业选修课也都与“工程监理实务”这门课程有密切关系。学习“工程监理实务”这门课程,需要对上述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充分掌握,这样才能很好地学习好“工程监理实务”这门课程。

  工程监理实务的理论教学部分是对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知识的讲述,其特点可概括为文字多,图表少。教学过程中相对多的内容,是对相关工程监理具体内容的解释和分析。学生对此的反应往往是感觉到枯燥、乏味、呆板。有学生讲,这和上“法律法规”课差不多,似乎都是法条规定似的,觉得没意思。工程监理基本知识的每一部分内容,学生都能够看明白,就感觉到知识简单没难度,有没有教师讲解都无所谓。如果把相关知识点综合起来,学生又感觉到串联起来有困难,实操模拟需要解决问题时,又感觉到无从下手。

  工程监理实务实操模拟部分,是使学生在运用监理理论知识解决某个实际监理问题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支撑。如钢筋混凝土绑扎浇注问题,就需要学生对钢筋混凝土的施工工艺充分掌握,对钢筋混凝土的验收规范充分掌握,否则仅仅具有工程监理方面的知识也无法解决问题。同时,还需要学生具备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活学活用的能力、触类旁通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较好地完成工程监理实务实操模拟,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实操部分对学生而言,有一定的深度和难度。

  由此看来,“工程监理实务”这门课程看似简单,实则复杂,看懂容易,学精不易。

  “工程监理实务”课程教学中常用的教学方法是理论讲授和案例分析。这两种教学方法比较适合课堂内教学和教学资源的利用,也有利于提高教学效率。

  理论讲授具有系统性、逻辑性、严密性和完整性,单位时间内传授的知识量大,适合课堂授课。“工程监理实务”课程的理论教学部分,通常都采用理论讲授的教学方式,这便于前后连贯,互相衔接。但这种方式常常会让学生感觉到厌烦,觉得平淡。工程监理理论部分类似法律法规一样,都是成形的具体规定要求,就是围绕以《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的规定为主,展开相应论述,内容相对平淡一些,而字面上又似乎很好理解。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学生难以长时间地集中注意力,通常是上课的开始阶段或者是某一部分内容的开始阶段,他们感觉到有一点新鲜感时会集中注意力,然后慢慢地注意力就分散了。特别是在大班教学过程中,由于学生较多,个别学生会混水摸鱼地不听课,互相影响起来就会影响教学效果。又由于授课时间的限制,如果教师过多关注每个学生的听课状况,就必然占用过多的时间,实际授课时间就相应地减少。

  案例分析具有独特性、微观性、个体性和零散性,具有以点带面,以具体的案例反映较全面的系统理论知识的特点。工程监理实务实操模拟教学部分,通常采用案例分析的教学方式。工程监理工作解决的是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随时出现的具体施工问题,类似的实际状况在校内教学中几乎无法真实再现。案例分析教学能够把典型事例提炼成教学用案例,使学生在案例分析中体会真实场景。但案例分析教学占用的教学时间过多。对高职学生而言,案例分析的难度不能过高,难易度要适中,一个案例分析通常只能重点解决一两个关键知识点。案例分析考验的是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需要学生对工程监理基本知识全面掌握,同时还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基本知识,又需要具有融会贯通的能力。通常完成一个案例分析,学生需要预先准备相应前置知识,然后才能够进行分析准备,最后完成案例分析。在这个过程中,教师通常需要对学生做许多方面的辅助辅导,完成一个案例需要很长时间,由于无法安排过多的教学时间,实际教学过程中,只能对重点的部分内容进行实务实操模拟。我院实操模拟安排了52学时,在实际教学过程中仍感到教学时间不足,但也难以再增加教学时间了。

  为了提高学生对“工程监理实务”课程的学习兴趣,在教学实践中,可以将不同的教学方法融合起来,取其优点,增强教学效果。工程监理实务的理论教学部分,理论讲授的过程中,插入经验分享、总结提炼或典故借鉴等其他方法,提高趣味性,能够增加学生的学习兴趣;工程监理实务实操模拟教学部分,不要单单是案例分析,结合小组讨论、实战模拟或角色扮演等教学方法,亦能够提高教学效果。以下是几个在教学实践中应用的简单实例:

  “四控两管一协调”是工程监理工作的内容。“四控”是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控制;“两管”是信息管理和合同管理;“一协调”则是监理工程师负责协调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各种关系。这是工程监理工作的核心内容。深刻理解了“四控两管一协调”的实质内容以及相互之间的内在关系,是学好“工程监理实务”课程的关键。为了使学生对此知识点更好地理解认识,可以将“四控两管一协调”的内在关系用图形的方式(如图1)表达出来。图1是综合总结图,教学时采用PPT动画的模式,将图1进行分解演示,将“四控两管一协调”的内在关系直观地呈现给学生。学生结合图1,再通过课堂详细讲解分析,就能更加有效地理解“四控两管一协调”的内在关系,为进一步学习其他监理知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经过几轮的教学实践检验,这样的总结提炼对“工程监理实务”课程的教学非常有效。

  “工程监理实务”课程教学中,还可以引入典故借鉴的方法。在讲解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时,“魏文王问扁鹊”这个典故就非常合适。魏文王问扁鹊曰:“子昆弟三人其孰最善为医?”扁鹊曰:“长兄最善,中兄次之,扁鹊最为下。”魏文侯曰:“可得闻邪?”扁鹊曰:“长兄於病视神,未有形而除之,故名不出於家。中兄治病,其在毫毛,故名不出於闾。若扁鹊者,血脉,投毒药,副肌肤,闲而名出闻於诸侯。”通过这个典故,学生对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的理解认识就能更加深一步了。

  工程监理实务实操模拟教学中,不要仅仅采用案例分析的方式,在进行工地例会模拟时,还可以让学生进行实战模拟。在给定建设项目实施过程条件的情况下(如果增加难度,可以让学生自由选择相关条件,教师对学生选择的条件进行把关筛选,这对学生的要求更高),学生分别扮演监理单位的总监、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建设单位方面的代表(可以是建设单位负责人,也可以是建设单位的现场代表等),承包商的项目经理、施工员等角色,如有必要还可以增加设计单位代表及政府主管部门代表等,模拟组织召开工地例会,解决出现的问题。模拟工地例会完成后,由学生评委即时进行点评,教师再进行讲评。通过如此的实战模拟,学生既提高了兴趣,又实际领略了类似真实的工地例会过程,对学生掌握知识有非常好的效果。这不但是实战模拟,也属于角色扮演的教学方法。

  以上几个例子经过教学实践检验是非常有效的,都能够明显地提高教学效果,学生也很欢迎。

  “工程监理实务”课程教学需要多种教学方法综合运用,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选择适合的教学方法,这才能够有效地提高教学效果。理论讲授、案例分析、头脑风暴、小组讨论、经验分享、实战模拟、沙盘演练、媒体演示、角色扮演、总结提炼、典故借鉴等多种教学方法都应该能够运用到“工程监理实务”课程教学中来,这些方法不应单一使用,更应该综合运用,才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工程监理实务”课程教学中,更应该充分发挥学生的作用。现在的学生接受新鲜事物非常快,领悟力也非常强。比如:微电影传播非常快,教师可以发挥学生的能力,把课程中合适部分的内容拿出来,找一些有能力的学生,在教师的帮助下,由他们自编自导自演,制作成小段的微电影。把他们中优秀的微电影挑选出来,放映给其他学生看,肯定能够取得非常好的效果。这种做法值得一试。

  “工程监理实务”课程教学中,如果将部分实操内容前置,植入相关理论部分,使理论与实操相融合,能达到互为支撑、互为补充、互为充实的目的。可以考虑通过微课件的形式来实现,把不同的内容做成一个个的微课件,每一个微课件将实操内容与相关理论完整地结合,让学生通过不同的形式来学习“工程监理实务”课程。对某些适合学生做的部分,还可以让学生来做。这种做法也值得一试。

  BIM正越来越多地被运用在建筑行业,它能够直观地反映施工不同阶段的各种工况,“工程监理实务”课程教学中,可以利用BIM把不同的施工工况展现给学生,根据不同的施工工况设置相应的实操模拟场景,提出相应的监理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实操模拟,这样进行教学,会更加直观清晰,有助于提高实操模拟的教学效果。

  为了认真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指导和督促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工作(以下简称“安全监理”),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如下意见: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委托合同实施监理,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

  1、监理单位应根据《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2、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3、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2)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4、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6、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

  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3、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4、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5、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一)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二)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单位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由项目总监在有关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

  (三)在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监理单位应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并由安全监理人员签收备案。

  (四)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规定立卷归档。

  (一)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的,监理单位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没有及时报告,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四)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应当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监理单位履行了上述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健全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制。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本企业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全面负责。总监理工程师要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责,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

  (二)完善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健全审查核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和督促整改制度基础上,完善工地例会制度及资料归档制度。定期召开工地例会,针对薄弱环节,*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指定专人负责监理内业资料的整理、分类及立卷归档。

  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董事会应该去行政化,按照现代公司治理的精神设立具有决策和监督职能的董事会。这需要在两个方面进行调整,一是董事会成员特别是董事长任免的去行政化,赋予董事会人事选聘权。二是赋予董事会薪酬制定权。国有企业高管激励机制较为僵化,董事会并无薪酬制定的绝对权。2014年11月中办了限薪令,明确央企负责人薪酬不能超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4倍。混合所有制下应充分赋予董事会对总经理及管理层的选聘权和薪酬制定权,真正建立以现代公司治理原则为指导的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三是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从独立董事的来源选择上看,由董事会选聘的独董很难担负起监督董事会的使命,可考虑由证券交易所直接委派独董到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其次独立董事的津贴也应由交易所发放,这样独董才有底气和动机去监督董事会。

  在监事会层面上,我国大中型企业中几乎没有哪一个公司的问题是由监事会发现的。监事会形同虚设,被人们称为聋子的耳朵。按我国公司治理制度设计,公司的监督职能主要由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执行,监事会应由股东会与职工选举产生并向股东会负责。然而在实践操作中监事往往由董事长提名产生,监事会是对董事会负责,不是对股东会负责,建立真正具有独立性的监事会监督机制,真正发挥监事的监督职能。

  提倡企业家精神的职业经理人,将创新和发展作为企业根本目标,将高管的年薪和绩效挂钩,建立激励与约束相容的市场化治理机制,提升管理层工作效率。我国相当一部分国企的盈利能力来自于资源垄断或政策保护,与高管的个人能力与努力并无多大关系。“十三五”规划开局以来,混合所有制改革进行得如火如荼,在商业领域和公益类下竞争性部门开放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在国家资源垄断的照顾和倾斜后对企业管理者的管理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发挥市场化的激励约束机制,将高管的薪酬与公司绩效挂钩,强调运营效率。比如,在原先国企高管的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短期激励的基础上,增加中期激励工具(延期支付等形式),与此同时,公司董事会可推行包括员工持股计划在内薪酬改革,进一步引入了长期激励工具。通过短期、中长期薪酬激励工具组合使用,将混合所有制下的高管个人利益与企业发展利益协调一致,有助于提升管理层工作效率。

  在公司治理课程的教学过程中,教师要精心挑选切合时展,与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相结合的的案例进行运用。要求教师广泛收集与教学相关的资料,更新教学案例,因材施教,根据学生的特点,运用难度各异的案例来发挥学生的才能,挖掘他们的能力,活跃课堂氛围。教师在组织学生讨论时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掌握与公司治理案例相关的各个知识点,因为讨论中,学生的思维是发散型的,任何问题都可能出现,且涉及的知识面广、跨度大。使得教师不可能按部就班的备课,必须对所案例中所涉及的知识点及相关学科都非常熟悉了解,及时解答学生的疑惑,全面地引导学生找出问题的根源,提供混合所有制改革下公司治理问题的解决思路。

  以“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和未来卓越工程师培养”为目标,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思维,科学构建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全新知识体系,全面营造互动案例教学氛围和实施环境,有效提高学生的综合知识水平。既要注重理论和工程案例以及工程应用等讲授,又要注重现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以及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等讲授。同时讲授内容要与土木工程行业的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咨询师等执业资格考试大纲有机结合,以便学生毕业就业后经过一定的工作年限,及时获得相关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提高竞争力

  1)案例编排与教学准备。首先,教师要根据《工程项目管理》课程的本科生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要求,精心选择与之相适应的案例。教师应当在合适位置编排适中典型案例,且案例必须根据教学设计量身定做,从实际的工程案例中选择适中的素材,设计案例背景材料、提出问题。注重典型性、针对性、时效性、趣味性。

  2)案例内容工程案例。在每章讲授中加入1项~3项工程项目管理案例分析,这些案例既有来自文献报道,也有自己多年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建筑施工以及房地产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和工程招投标、评标的经验,案例要少而精,要有启发性。对于开展课堂讨论,安排的学时约占总课时的15%。此外,采取启发式教学方式,在讲授过程中,可穿插一些小型的课堂教学讨论。

  1)辩论式。采用争议较大且富有悬念的工程案例,教师可结合案例背景设计出一个中心议题让学生展开辩论,如在“设计阶段的项目管理”等章节讲授中,关于容积率、建蔽率、绿化率、工程结构与造价等目标控制的内容,经筛选出几种富有竞争性的设计方案,分别从技术、经济角度展开辩论。

  2)宣读分析式。要求学生预先在课下就案例背景提出的问题进行调查,完成分析报告,在课堂上扮演主讲人的角色宣读、分析,并接受倾听者的咨询,例如在“项目策划”“网络计划技术与建设项目进度管理”等章节讲授中,学生可分组针对案例背景,编制拟实施工程项目策划提纲、分部分项工程的网络计划进度表与确保工期保证措施等。

  3)角色扮演式。角色扮演式是让学生扮演工程项目案例中的各种角色(如建设单位代表、现场监理和总监、项目经理、施工员、技术员、安全员等)实施和演练案例背景中所涉及到的场景,处置各种项目管理正常和应急事务。例如在“施工阶段的项目管理”“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管理”等章节讲授中,先介绍案例、创设情景,要求学生扮演相应角色,编制分项工程质量和安全交底、监理大纲和监理规划、模拟演练创鲁班奖工程的施工阶段管理方法等。达到油然而生、身临其境的效果,以此“点燃”和“燃烧”学生对案例教学浓厚的兴趣和参与案例教学的主观能动性。

  1)综合采用“质疑法”“讨论法”。在“项目策划”“建设项目采购管理”“建设项目投资控制”“建设项目管理信息化”等教学中,在“讲授法”的基础上,综合采用“质疑法”“讨论法”。结合一个典型工程项目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就围绕可行性研究的全过程,并结合教师的讲授内容,综合运用质疑和讨论方式,完成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如青岛版棕榈岛,是迪拜世界集团在中国大陆投资的第一个酒店综合类项目,“小麦岛”地域将借鉴世界闻名的迪拜棕榈岛建设经验,采用填海造岛方式,将规划建设一个地标性的超五星级酒店,并附带集旅游、度假别墅和购物中心以及会展中心等高端的综合体项目。但该项目还未正式动工,迪拜世界就爆发债务危机。

  2)综合采用“练习法”“模拟法”。在“项目管理组织结构的特点及其应用”“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管理”“工程发包与物资采购的项目管理”“施工阶段的项目管理”等教学中,在“讲授法”的基础上,综合采用“练习法”“模拟法”。如在“资格审查和工程招投标文件以及评标”教学中利用练习和模拟进行教学,按照我国现行的招投标法律、法规和程序,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扮演招标方、投标方、评标方和政府监管的招投标中心,各自编制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在老师的指导下,模拟工程招投标,并得出中标结果.

  3.1从案例到理论、提炼并深化知识通过教师精心设计案例、循序渐进的剖析以及学生对案例的共同分析,使学生根据其逻辑结构提炼出具有内在规律的理论知识点,并按照框架结构把知识点建立成知识体系。使学生通过接触案例开始到质疑、讨论、练习、模拟过程,探索其内在规律,从而提炼和深化所学理论,通过案例获得的知识是内化的知识。

  3.2从理论到案例,提高实践能力让学生在掌握一定的工程项目管理理论知识之后,再从理论的高度重新返回到案例,分析和鉴别正确应用理论的成功与非正确应用理论的失败之处,也可更深入分析随着案例所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各种结果出现的可能性。既能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环节相结合,又能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团队精神、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

  3.3归纳总结,形成知识框架体系在案例教学过程中,不但要让学生掌握每一个章节的知识要点和关键点,而且更要让学生掌握其之间的逻辑和其他相关章节“点之间”关系,并通过归纳总结,形成整个知识框架体系。总结讲评是案例式教学的收关环节,教师应给予高度重视,在案例分析的结束环节,应汇总整理并总结出案例所内在的本章节理论知识要点和关键点,以及案例所涉及和辐射到的其他章节理论知识点之间相互连贯性。也可串讲,以便学生理顺各知识点内在联系,能够系统的、全面的掌握工程项目管理课程知识体系。教师要总结和讲评内容如下:1)学生分组讨论、质疑和参与练习、模拟的情况和成果物,对学生创新和精彩的模拟过程、环节应给予鼓励和表扬,使学生充分感受到一种成就感;2)积极认同学生分析案例的正确思考方式,对学生提出的正确的、富有挑战性的观点,应给予首肯和赞赏;对学生导出的一些不全面的、针对性不强的观点,应及时给予解释和引导,使学生充分感受到一种知识不足和惋惜感的同时,由衷地产生一种奋发图强的学习意欲;同时适当补充教师的一些观点和意见。在课程讲授的第14周开始,安排学生编写工程项目课程设计,也可选择性或自愿性地安排学生撰写工程项目管理实践过程小论文(如论文刊登,可计入课程成绩),以便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案例教学的效果。

  本文以某国际施工项目的环保管理为案例,探讨国际施工项目的环保管理策略。该国际施工项目所在国家具有系统、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当地环保部对项目施工环保许可条件进行了严格的编制,对施工项目中涉及到的环境监测、仪器使用以及废弃物处理与循环使用等都有着严格的要求。该国际施工项目包括车辆码头、集装箱码头、海岸警卫队码头、邮轮码头和通用码头等,主要施工内容包括护岸施工、防波堤、路上挖入式港池以及码头结构建造等。

  根据相关项目施工环保要求,在项目施工之前,必须要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环保公司来进行施工环保管理方案的编制,经环保部批准后才能开始施工。该国际施工项目委托一家国际化环保咨询公司进行该施工项目环保管理方案的编制,环保咨询公司根据项目工程的具有情况,结合业主项目环评报告和施工方案,全面分析环境因素危险源,编制了详细的环保管理计划,主要检测项目和管控标准如下表所示:

  该国际施工项目环保管理的项目包括水质监控、空气与设备尾气监控、噪声与振动监控以及土壤监控等。根据相关国际惯例和环保管理方案,该施工项目对水质监控时需要检测pH值、温度、溶解氧等参数,对海洋生态环保进行TPH、TSS、硫化物以及盐度等参数的监测。在监测过程中,一旦发现有超标现象,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通过暂停抽取超标的降水井、调整降水井抽水顺序等措施来确保水质监控的效果。施工现场的车辆行驶过程容易产生粉尘,对空气与设备尾气进行监控时,主要监测PM10、TSP等参数,发现空气粉尘超标时,要通过硬化路面、土石覆盖等方式来降低空气粉尘量。根据该项目所在地区环保法律的要求,施工现场的所有机械设备都需要进行每半年一次的尾气检测,检测尾气排放烟度是否在标准范围内,如果检测结果超标,就需要暂停施工,待达标后才能正常施工。该国际施工项目进行噪声与振动监控时,选择了具有代表性的监测位置,对施工区域的混凝土搅拌站、预制场、边界工业区等区域进行了噪音监测,严格按照环保部相关要求进行爆破作业,做好爆破的振动监测工作,通过监测振动和空压参数来有效控制振动,以免为附近建筑物造成安全问题。一旦发现噪声与振动监测参数超标,要及时采取措施来降低噪音和振动造成的影响,例如调整作业强度、减少单次爆破的用药量等,确保噪声与振动在合理范围内。此外,国际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难免会产生废弃物,因此,在环保管理实施过程中还要注意对废气物进行管理,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分类存放,选择专业的垃圾处理公司一并将废弃物运出进行处理。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基础建设力度的不断提升,对监理专业人员提出了较高要求,这就使得高职院校的建设工程监理专业教学遇到了新的挑战。由于本专业具有理论专业化,操作复杂化,涉及法律法规、工程施工、园林规划、植物养护等知识点众多,内容比较枯燥,学习难度也比较大。所以,仅采用传统教学法不能够满足学生的发展需求。为了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帮助学生满足监理工作岗位需求,在建设工程监理课程教学中,职业院校教师,尤其是专业负责人需要充分认识到存在的问题,进而做出针对性调整,这对监理专业学生的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监理工作从1984年开工的云南鲁布革水电站引水隧道工程实施开始至今已有近40年,监理制度不断完善,但施工工艺发展迅速,监理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根据现阶段建设工程监理专业的教学现状来说,在课程体系方面还没有系统化,在教学方面对监理工作存在认知偏差,未能够对监理角色、地位以及职权等进行合理定位,这样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学生的监理行为带来影响,还会影响其学习兴趣。在教学中,教师需要对监理地位、组织、实施等进行讲解,使学生可以对投资、质量、进度、安全等进行全方位控制。工程监理具有较强的实践性,而内容比较注重理论化,且在教材的约束下,教学内容不够系统化,这样就会导致内容比较分散,学生在学习专业知识也很难系统掌握建立课程,进而影响学生的职业素养发展[1]。

  在建设工程监理专业教学的过程中,有些教师往往侧重于理论知识的讲解,未能够与实践有效结合,学生在学习专业知识过程中,一些具有实操性内容很难充分理解,这样就无法将所学的理论知识灵活应用于实践。这方面问题在考试过程中体现得十分明显,不少学生在试卷上能够取得较好的成绩,不过,对知识点的应用情况却无法进行详细论述[2]。不仅如此,在教学过程中,有些教师未能够合理应用案例,这样就无法将理论知识与实践进行有效结合,不仅会降低学生学习热情,也无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除此之外,在一些高职院校中,校外实训基地比较缺失,实训室建设力度不足,实验实训使用的设备较市场落后一至两代。校外实训基地同时容纳实习人数较少,教师考虑安全问题较多,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与市场要求差距较大,这对学生综合能力提升带来了很大影响。而且,学校和企业之间也无法进行深层次合作,大大影响了学生专业能力的发展。

  在建设工程监理课程进行教学的过程中,教师需要做好课程考核工作。然而,不少教师会采用传统考核方法来评估学生的学习情况。这种传统考核方式存在着诸多局限性,往往过于注重学生的考试成绩,未能够充分关注其动手操作能力,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在试卷考试方面,有些内容过于片面,案例分析相对较少,题型也比较简单,这样无法真正体现学生的真实水平。不仅如此,在考核过程中,学生平时的学习成绩所占比例比较少,未能够关注学生的学习过程,这样就会导致考核结果不够全面,无法发挥考核评价的真正作用。

  由于监理工作主要针对施工作业,因此在教学内容方面需要与实际相结合,注重实际操作讲解,从而学生能够在监理过程中进行安全、进度、质量以及投资控制。对于教学内容进行优化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其一,教师需要对监理工程师考试丛书的相关内容进行充分掌握,尤其要对经典案例进行合理应用,让学生能够理清思路,掌握相应的概念,进而学会举一反三。对监理工程师行为进行讲解时,也需要合理引用经典案例,与学生进行分析和讨论,让学生根据施工图纸,结合相应的法律规范指出存在的错误,从而掌握监理流程,以此规范自身的监督行为[3]。其二,合理利用实际工程中的案例进行教学。这类案例具有较强的启发性,对学生课堂参与性提升具有较大帮助,还能够提升课堂教学效果。在利用案例教学法的过程中,教师需要对现场的图片以及相关视频进行合理应用,比如,在对道路工程进行质量控制的过程中,教师可以通过虚拟仿真操作基础层、结合层、面层以及路牙的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要点,让学生产生身临其境的感觉,从而加深学生的印象。其三,合理利用电视、网络中的案例丰富教学内容。在课堂教学中,教师要对教学素材丰富,尤其是案例进行灵活应用,通过对电视或者网络中案例的应用,学生能够进一步学习建设工程监理相关知识点。

  其一,教师需要对多媒体进行合理应用,对教材内容进行深入挖掘的同时,还需要对课程资源进行整合,积极开展多媒体教学、虚拟仿真教学。比如,对建设工程监理进行讲解时,由于常规章节的标题、关键句等都采用文字叙述方法,这就需要教师在教学中对现场实际视频图片进行合理融入,充分反应监理组织网络图,让学生能够摆脱传统教学的枯燥性,有利于理论知识和实践的结合。前置课程与后置课程的穿插,这样课堂氛围也比较活跃,既能够让学生掌握专业知识,也能够提升其人文素养,同时,教师对多媒体课件进行制作的过程中,也应该注意文字画面以及声音的搭配,合理制作成微课视频,这样能够减少多媒体播放时间,为学生提供精华知识点。其二,采用翻转课堂教学。对建设工程监理课程进行教学时,教师可以用翻转课堂形式提高学生兴趣,减少学习压力。比如,在教师对监理目标控制的案例进行分析之前,可以让学生进行课前预习,为学生提供相应的网络资源,又或者是课程视频等,这样能够让学生更高效的学习,在课堂答疑中也更具有针对性。在课堂翻转的模式下,学生的主动权可以得到可靠保障。教师可以将上半段课堂时间用于视频播放,让学生掌握相关理论知识,而后半段课堂时间可以作为师生互动,学生在不懂之处能够得到针对性讲解,从而提升学生学习效果,提升整体教学效率。其三,将手机作为学习终端[4]。对于高职学生来说,手机的应用频率相对较高,学习通、知网、MOOC等平台对学生具有很大影响。教师可以将这些平台的手机端教学与课堂教学进行密切结合,鼓励学生在课堂中利用手机作为学习终端,积极参与课堂讨论,与教师进行积极互动,发表真实个人想法。这样也能够让师生之间拉近距离,教师能够充分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而对学生进行针对性讲解,发挥正面引导作用,培养学生专业能力。

  在建设工程监理专业课程讲解之后,教师需要带领学生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实地学习,让学生充分了解本专业的工作内容,学生也可以从旁看图纸,了解旁站、验收等诸多环节的具体操作方法。通过实践教学,学生对监理工作的内容从感性认识提升为理性认识,促进了学生学习热情。不仅如此,学校也需要对实训基地进行大力建设,对其功能、格局以及技术等进行合理提升,为实现教学相长奠定良好基础。对于实训项目,也需要进行合理改造,将施工现场实际要求与实训基地进行密切结合,这样能够让学生从校园顺利过渡到实际工作。

  对于建设工程监理专业,教师在完成知识讲解之后,要想了解学生的知识掌握情况,可以对学生进行考核评价。由于该专业学生毕业后将会成为工程监理人员,所以,教师需要在考核方式上接近注册监理工程师,在考试内容上也要注重案例题,不能仅局限于理论知识,还要突出该学科的应用性,为学生未来参加国家考试奠定基础。同时,在考核评价中,还要将学生的态度、情感、能力、价值观等包括其中,既可让学生进行自我评价,还可以由实习单位进行评价,提倡多元化评价模式。

  综上所述,在建设工程监理专业课程进行教学时,为了能够满足学生专业发展需求,需要在教学内容方面做出相应调整,既要满足学生心理特点,也需要考虑其就业情况。并且,还需要对先进的教学技术进行合理应用,特别要对信息技术进行灵活应用,以此转变传统的教学模式。合理应用课堂翻转,可提升学生的主动性。除此之外,在实践教学方面也要加大力度,让学生将所学理论知识应用实践,提升其专业素养。

  [1]王春芳.信息时代高职院校专业建设问题研究[J].中外企业家,2019(32):150-151.

  [2]卢雪.高职工程监理专业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研究[J].科技资讯,2020(33):68-70.

  [3]彭聪,吴美琼,李杏.建设工程监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1+X”融合机制的研究[J].中国房地产业,2019(33):121.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检验机构是专业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技术组织,通过对外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检定数据或者检定结果,为促进市场交易、规范市场秩序、推动科技创新、加强社会管理等提供重要的技术保障。同时,检验机构作为大量存在的市场主体,对其加强规范和依法管理,也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我省的检验服务市场发育早、发展快,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重要方面。目前,全省共有各类检验机构1000余家,广泛分布于化工建材、冶金机械、气象水文、交通运输、环境资源、测绘测量等行业,其服务范围涉及工业、农业、商业、国际贸易等领域和行政管理、司法审判、民商事仲裁等活动。2002年,我省率先制定并实施《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对于统一检验机构市场准入,规范检验服务市场行为,加强监督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该办法作为政府规章,其规定的计量认证制度(属行政许可)需由地方性法规作出规定。同时,为了适应检验服务市场不断开放和发展、变化的新形势,需要针对检验机构市场准入不严、检验服务不够规范、监管力度不大等问题予以规范,进一步健全制度,提高法治化水平。因此,制定《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是必要和适时的。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是2007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一类项目。省质量技监局负责起草并向省政府上报了《浙江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条例(送审稿)》。省法制办按照规定程序,开展调研,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对送审稿作了反复研究、修改和协调论证,形成了《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草案)》,并于2007年3月30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一)关于适用范围。条例草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管理(第二、三条)。所规范、调整的检验机构,是指向社会提供检验服务并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或者结果的法人组织,不包括非独立法人或者法人组织内设机构,因为其检验活动仅限于单位内部,在法律上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第二条第二款)。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进出口商品检验有一些特别规定;医学卫生检验涉及人体及医疗过程,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复杂性。在征求浙江检验检疫局、省卫生厅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条例草案作了衔接性处理(第三条第二款)。

  (二)关于计量认证。计量认证是国家计量法规定的一项认定检验机构资质能力的行政许可制度,是规范检验机构市场准人的基本制度,与国际上对实验室能力进行确认的通行做法是一致的。条例草案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总结几年来计量认证工作情况,结合我省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有关工作,主要有:

  1、明确检验机构从事检验服务活动应当经计量认证合格,并对计量认证的权限、条件、程序和要求作了具体规定(第八至十条)。同时,根据检验标准和方法的发展以及应急检验工作的需要,草案创设了两项特别程序:一是检验能力及方法评估确认程序。计量认证制度是以事先确定技术标准为其实施要件,而技术标准往往相对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一些为解决新问题所开展的研发性、探索性检验活动因没有技术标准可遵循,不利于检验服务市场的发展和技术创新,各地检验机构对此有不少反映。为解决这一现实问题,条例草案规定,检验机构从事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也没有国际标准的新的检验业务,其检验能力及方法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专业机构或者人员评估和确认,符合通行技术规则并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可以视为计量认证合格(第十三条)。二是应急检验服务事后办理程序。针对突发性公共事件检验服务的即时需要,条例草案规定,因发生公共卫生、环境污染、安全事故等突发性公共事件或者其他特别紧急情况,确需检验机构立即提供尚未经计量认证的检验服务事项的,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备,有关检验机构可以在事后补办计量认证手续(第十四条)。

  2、对检验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检验服务活动、变更名称、新增检验业务以及证书管理等问题,作了相应的规范(第十一、十二、十五条)。

  3、对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计量认证评审工作规定了明确要求,并为保障计量认证评审的业务质量和客观公正要求,对计量认证评审人员的专业能力、执业行为及专家库制度作了相应的规范(第十六、十七条)。

  (三)关于检验服务的一般规范。计量认证制度属于检验机构市场准入规范,对检验机构的检验服务行为也需要加强规范。条例草案根据国家有关标准作了以下规定:

  1、检验机构应当在计量认证的检验业务范围内从事检验服务,遵循规定的检验标准、程序和方法(第十九、二十条)。

  2、检验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其数据、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禁止伪造或者虚构;并对检验报告的签署、标注及更改事项作了具体规范(第二十一条)。

  3、为确保检验责任的可追溯性,对检验服务转委托行为、检验档案管理事项提出了具体要求(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4、针对检验服务乱收费、泄露商业秘密以及非法推荐、监制产品等损害被检验人、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作了相应的规范(第二十四至二十六条)。

  (四)关于监督检验活动规范。条例草案所规范的监督检验,是指检验机构受行政机关委托或者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所实施的为特定行政管理事项服务的检验活动(第二条第三款)。这类检验活动是否客观、公正,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事关政府依法行政责任,有必要从制度、程序和机制上严格规范,加大监管力度。条例草案主要设定了4项制度:

  1、实行确认制度。监督检验具有准行政性。目前国家产品质量、药品监管、种子管理、食品卫生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对此有规定。为此,条例草案作了“两个不得”的规范:一是检验机构从事监督检验活动依法需经确认的,未经确认并取得监督检验确认证书,不得从事监督检验活动。二是明确行政机关不得委托未经计量认证合格和应当依法经监督检验确认而未经确认的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检验任务,违反规定委托监督检验的检验报告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第二十八、二十九条)。

  2、严格监督检验程序。针对委托不规范、抽检(抽样)不合理、甚至干扰企业正常经营等问题,条例草案对行政机关委托监督检验、检验机构具体实施监督检验的程序和要求,分别作了具体规定(第三十至三十四条)。

  3、健全检验结果异议复检制度。为保障被检验人的合法权益,条例草案规定,被检验人有权对监督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和要求复检,并明确了复检程序以及行政机关的责任和义务(第三十五条)。

  4、规范收费制度。针对一些监督检验存在乱收费和变相乱收费的问题,条例草案规定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验,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费的外,不得向被检验人收费,其检验费用由委托监督检验的行政机关承担(第三十六条)。

  (五)关于监督检查。加强对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管是有关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条例草案对检验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资料、责令整改和撤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等管理职权作了具体规定。同时,为了有效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严格执业规范和信用,条例草案设定了执业限制措施,即:被依法撤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者监督检验确认证书的检验机构,三年内不得申请相应的计量认证或者监督检验确认。这项执业限制措施属地方立法权限内的制度创设(第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此外,条例草案明确了社会公众对检验机构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权和行政机关的相应调查处理职责,并要求省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检验机构信用信息征集制度,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检验机构的有关信用信息,以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公共信息利用权(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六)关于法律责任。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外,条例草案主要规定了3个方面的法律责任:

  1、对检验机构未经计量认证合格、超越检验业务范围、任意增减检验程序、伪造和虚构检验报告等违法从事检验服务的行为,相应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证书等行政处罚(第四十五至五十条)。

  2、对计量认证评审人员违法从事评审等行为,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解除聘任,有关人员在三年内不得再被聘任(第五十一条)。

  [论文摘 要]价格法的基本制度为价格法的主要教学内容,要从具体环节上、学科互动上运用理论教学途径;要通过案例教学法、教学实习、了解国家和地方价格立法体系等实践教学途径来领悟价格法的教学内容。

  法律对于市场经济的重要性在于法律秩序使市场行为有一定规则,法律原则如同竞争原则一样,是市场经济的最高原则。价格法的法治作用至关重要,价格法的宣传与教育、研究与学习同样至关重要。

  价格法是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指国家为调整与价格的制定、执行、监督有关的各种经济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价格法的调整对象概括地讲就是指与价格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有关的各种价格关系。

  价格法的教学内容主要包括了解价格法的概念、地位、作用;知悉我国的价格管理体制;掌握经营者价格行为;懂得政府定价行为;价格监督检查以及违反价格法的法律责任等等。掌握价格法的基本制度,其核心内容则要掌握我国的价格管理体制、经营者价格行为、政府定价行为、价格总水平调控、价格监督检查、违反价格法的法律责任等。

  1.通过理论教学学时从具体环节上掌握价格法的教学内容。从了解价格及价格的作用为起点来了解价格法的地位与作用,明确其任务。在讲授经营者价格行为上要通过经营者定价的原则与依据、经营者的价格权利与义务、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等环节来阐述此问题。在讲授政府定价行为上,要阐明政府定价的范围、原则、依据、政府定价权限划分、政府定价程序等。在介绍价格总水平调控内容时,除告知学生了解价格宏观调控的一般目标、手段外,特别要了解紧急情况下的价格干预措施的必须性、手段与作用。对于价格监督检查要知晓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其职责、社会监督与舆论监督的途径与作用、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制度等。针对违反价格法的法律责任,要从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政府部门及其价格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几方面来加以论述。

  2.通过学科互动从关联环节上掌握价格法的教学内容。价格法的教学内容除在经济法课程内容中会涉及到外,在行政法、刑法等课程中或多或少也都会涉及到。在经济法领域,价格法内容主要归属于宏观调控法领域,不过在市场规制法领域也存在价格法的相关内容。在行政法课程中,政府针对价格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同样是值得关注的方面。

  在刑法领域,价格违法犯罪内容的体现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我国刑法对价格犯罪归类没有明确的直接的规定情况下,有学者曾以犯罪客体为标准,将价格犯罪分为商品和服务价格犯罪、行政性收费犯罪[1]。价格犯罪在实践中往往具体体现为操纵市场价格罪、低价倾销罪、价格欺诈罪、牟取暴利罪等。从价格法的上述内容体现来看,教师在讲授价格法时,应从经济法、行政法、刑法等学科互动的角度出发,比如在经济法课程内容教学中贯穿行政法、刑法等课程中涉及价格法的内容,使学生对价格法能够全面地掌握。

  1.通过案例教学法来进行实践教学。相对于传统的以教师讲授为主的“注人式”教学法案例具有形象化、具体化的特点,在教学中,案例可以起到重大的作用。价格法领域有很多典型性的案例,了解这些案例对深入了解和掌握价格法的相关内容是大有帮助的。比如,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曾于2007年9月18日至19日在山东省召开了“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分析会”,从全国各地报送的案例中精选出石家庄市洗车行业价格垄断案、山东某啤酒企业低价倾销案、上海某房地产公司价格欺诈案、某贸易有限公司牟取暴利案、 某互联信息服务分公司价格欺诈案五个典型案例在会上进行了研讨分析。 地方上物价管理部门公布的案例也是典型的写照。

  2009年7月23至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召开了第二届“价格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研讨会”。研讨会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选取新疆、浙江、上海、广西和安徽的五起典型案例,以ppt演示的方式,对案件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经验启示作了详细介绍。这些案例既有价格串通、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案例,也有行政性收费领域的典型案例,还有涉及复议和诉讼的案例。涉及价格串通的构成要件、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的区分标准、违法所得的计算、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关系、证据的证明力等诸多法律问题[2]。案例研讨会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具体体现,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对口措施,引入案例研讨法、案例培训法和案例公布法等三种核心案例法,使得价格法制工作与法制建设取得了极大的推进。同时,这些案例在教学上也同样是具有极大意义的,通过案例学习,能够有效、具有针对性地学习价格法的相关知识。

  2.通过教学实习来进行实践教学。近些年,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价格管理监督上做出了自身的努力。学生在学习价格法时可去物价管理和监测部门进行实践学习,了解价格监督管理体制,了解价格法制建设步伐。可通过物价管理部门的介绍了解物价执法部门的手段与程序等。可通过了解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等了解价格行政许可事项、通过了解监审证办理 收费许可证办理等方式了解与价格有关的非行政许可事项。通过了解食用油、肉禽蛋、副食品等城市居民食品零售价格监测、成品粮价格监测、城市居民日用工业消费品零售价格监测、成品油等能源价格监测、有色金属等工业生产资料销售价格监测、交通运输等城市居民服务价格监测,从而掌握各项价格监测制度以及价格监测专项报告制度、政府所采取的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

  3.通过深入了解国家和地方价格立法体系来进行实践教学。199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是我国价格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价格管理开始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以《价格法》为中心,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价格法体系。这些法律、法规、规章主要有《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价格监测规定》、《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食盐价格管理办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等等。在地方价格立法上也是如此,各省出台的与价格监督管理有关的地方法规规章是学生学习的内容与途径。对这些地方立法及时了解,更能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来了解价格法的实际体现。

  为使查办案件工作质量得到保证,一定要从有利于经济发展、政治稳定、反腐倡廉的深入这个全局出发,大处着眼,小处着手,来把握和处理好案件检查工作。查办案件处理问题要面对客观现实,不能简单片面,不能就案论案。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经济和各项事业虽然有了较快的发展,但体制改革仍在深化,管理执制仍有许多不尽完善和健全,腐败问题仍多发易发。一些地方和单位,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过这样那样的情况和问题,用发展的办法去解决前进中的问题正是考验广大纪检干部能力的关键,我们查办案件也不例外,也必须与时俱进,创新办法,把讲发展这一指导思想贯穿于整个案件检查工作的始终,分清是非,注意利害,既不能只讲发展,不讲纪律,也不能只讲纪律,不顾发展,要坚持实事求是,把严肃执纪和保证发展辩证地统一起来。当前,要联系本地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精心学习、加深领会,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和《党纪处分条例》,要依照两个《条例》,对本地区本单位过去的一些党的纪律和党内监督有关制度文件进行对照检查,对旧规定该废止的及时废止,该修改的及时修改,对发展中需要新建的及时新建,将两个《条例》的精神和规定融会贯通,并加予具体化,同时进一步细化各项制度,保证党内监督和党的纪律与纪律处分政策规定的规范统一,从而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只有这样,案件检查工作才有可靠的基础和依据,也才有质量和效果可言。

  要确保查办案件质量,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履行程序,求真务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首先,立案要严肃。对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要通过初步核实,把事情的真实性搞清楚。然后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置。对确需立案调查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做到严肃、准确。其次,取证要客观。要认真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对案件或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和被调查人的责任都要搞清楚;要防止先入为主,不带主观随意性;对证据要认真鉴别,严防伪证、错证。证据有疑点或含糊的应重新取证或补证。既要重视口供,更要重视书证。真实可靠的口供,对查清事实,少走弯路有重要意义,所以在查办案件中,应十分注意获取涉案人的口供。但相比较而言,作为证据,书证材料则更带有稳定性、长期性和可靠性,一个案件如既有口供,又有相应的书证材料相印证,形成证据链条,就能防止出错案。再次,定性要准确。确定错误性质和提出处理意见,均应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为准绳。严格用党纪政纪条规衡量错误的性质和程度。既看主要错误事实和证明材料,确定违纪人员所犯错误性质和程度,又看交待检查材料和本人表现确定违纪人员对所犯错误的态度。在量纪时,综合分析各种情况,根据违纪错误性质,违纪金额、侵害后果、行为人目的与动机、侵害对象等因素,全面准确恰当量纪。最后,处理要恰当。执行纪律时,既要坚持执行党纪条规的统一性,又要注意与不同地方和不同单位的具体情况相结合。因各地情况千差万别,有些具体政策和规定难于覆盖到特殊的情况和问题,特别是对干部、群众在改革试验、探索中新的创造和做法,就应依据总的政策精神,结合各自的实际,创新办法,稳妥地予以调查处理。对《条例》中量纪没有明确条款的,参照有关条款规量纪。对没有规定和原有规定不能参照的,应及时向上汇报,待有政策依据和答复后,再妥善处理。同时,要正确地运用“从轻”、“从重”、“减轻”、“加重”的规定,防止随意性;正确运用“合并处理”与“比照处理”的原则,防止处分不到位;正确区分“免予处分”与“不予处分”;共同违纪的按主次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协调反腐败工作,是形势的发展赋予纪委的一项新职责。纪检监察查办案件工作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并充分发挥在办案工作中的组织协调作用。就案件检查而言,质量如何,协调工作仍是关键。为把好案件质量关,发挥治本,就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一要协调内外抓合力,要通过建立健全联席会议等制度,加强与公检法机关以及审计、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联系,把握安全线索;要协调、举报、执法监察、效能投诉、纠风治理等工作,及时捕捉案源线索。要根据办案工作的需要,协调组织办案力量,调配相关部门和派就纪检组、监察室工作人员参与办案,整合各方面的力量,使之形成最佳合力。二要协调审理抓质量。案件检查与审理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两者分工不同,但确保办案质量的目标是一致的。为此,案件检查要严格遵循案件审理的基本规则,按照审理程序规定的方法、步骤,保证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案件检查在案件移送审理后,要加强与案件审理的协调联系,主动提供相关情况,特别是有关案件调查取证的困难和问题等情况。案件审理人员要主动听取案件背景、案件调查过程及采取“两规”“两指”措施等方面的情况,以弥补书面审理的局限性。双方产生不同意见时,要多沟通、协商、力求达成共识。对审理时提出的合理意见,案件检查人员应及时办理。通过案件检查与审理相互制约的质量把关机制的协调,促进办案质量的进一步提高。三要协调整改抓治本。要积极推行“一案一整改”,努力发挥查案的治本功能。办案人员既要负责处理案件,又要注意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人员,认真分析发案原因,找准制度漏洞,研究改进管理、加强监督、完善制度的对策措施,从而配合主管部门帮助发案单位进行整改,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剖析发案根源,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加强教育,真正使案件检查工作的治本功能和后续效应得到应有发挥,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出更大的贡献。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的认识程度各有不同,在对违法行为的处置上也存在较大差异;有些行政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危害后果认识不足,导致处理过轻或者简单地以罚款了事,导致行政相对人对处理结果有不理解、不满意的结果;有些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不理会、不履职、不作为、消极对待,行政相对人容易产生埋怨情绪,容易形成群体性突发事件;更有极少数行政执法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利,为了谋取一已私利,不顾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不计危害后果,导致违法犯罪的行为发生,最终走上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和渎职犯罪道路。

  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缺乏有力的监督措施,现行监督存在的问题是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虚化,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弱化,新闻媒体的监督低效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实质监督仅停留在内部监督上,依赖于行政机关内部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移送,并获取相应的证据材料,这种内部监督方式弱化了监督作用。而外部监督也缺乏刚性,仅限于表面监督,所以必然存在监督不力,监督不透明,行政执法行为难以受到约束,造成社会上一部分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效果的产生怀疑。

  我国现行检察监督对行政执法主要是通过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刑事追诉方式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案件中,是否涉及到刑事犯罪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涉及刑事犯罪后,有没有依法及时将其移送有权机关处理;二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本身是否有、等渎职行为。我国现行刑法第九章中规定的渎职类犯罪,共有34个罪名,其犯罪主体绝大部及到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如果行政执法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利用职权进行徇情枉法行为,或有的消极不作为行为,造成严重后果,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依究法律责任。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外延受限、法律监督刚性不足,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存在理论的困惑,这些导致检察机关长期以来无法实现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有效监督。近年来,各地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方面做了一些大胆尝试,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查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方面发挥了显著的推动作用。但从宏观上看,该制度仍然没有解决两大重要问题,一是有罪不究,重罪轻罚,以罚代刑现象很严重;二是衔接机制运作效率并不平衡。从微观上看,衔接机制存在问题更突出:主要是衔接机制的主导权仍在作为行政机关的各级政府部门,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反受其制约。

  近几年来,检察机关以督促、支持、公益诉讼和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了行政检察监督的有益探索,积累了许多实践经验,对研究检察监督对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有积极意义。但是,检察监督也面临两大难题,制约着监督的效果。难题之一是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进行法律监督的法律、法规不健全,行政执法监督的有关立法缺失,检察监督刑事追究仅仅基于“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缺乏具体规定;难题之二是行政执法与检察机关联系较少,信息交流不畅,导致一些案件不及时移送,或根本不移送,检察机关都无法知晓,助长了执法过程中的违法犯罪现象蔓延。例如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监督方式,行政执法机关如果敷衍塞责、或者置之不理、简单应付,检察机关就陷入尴尬境地,使监督成为无效监督。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理应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国家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明确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监督的法律地位,通过制订、完善、落实检察监督权的具体法律规定,强化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权,使检察机关监督权更具体、更具操作性。进一步完善经济犯罪案件和渎职犯罪案件的移送制度,明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经济犯罪案件和渎职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形、程序、对应责任及法律后果等,使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司法机关成为一条规范的、顺利的、必然的过程。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取得宣传教育成效。检察机关要与新闻媒体广泛合作,利用现代新闻媒体的各种途径加强法律宣传,营造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监督的强大声势,引导人民群众参与到监督中来,调动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行为监督的积极性,树立人民群众对监督效果的信心,激发人民群众及时举报反映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信息,拓展检察机关的监督渠道。二是开展预防讲座,剖析典型案例。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主动把监督关口前移,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进行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在监督中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选择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件到行政执法领域开展讲座,送法进机关,通过剖析案例,诠释法律规定和行为后果,做到打防结合,标本兼治。三是共建信息平台,增加监督时效性。通过实行联席会议工作座谈、通报工作情况,交换对工作的意见和工作中处理问题的办法,研究完善工作机制等行政事项,通过实施行政执法机关向检察机关通报和备案制度,确保检察机关能及时了解行政执法情况,特别是涉及到经济犯罪案件和渎职犯罪案件的相关信息,构成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建立科学合理的衔接机制和畅通无阻的监督渠道。四是规定不移送案件的相应法律责任。因为行政机关的行政决策权的关系,一些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移送消极回避,以内部处理的方式取代案件移送,导致构成犯罪的案件线索通常不能及时移送,针对这种情况,检察机关要加大责任追究,实行质询或否决方式,提出不适合再担任行政负责人的意见和建议。

  行政执法行为的校正一方面是通过加强监督规范管理,另一方面事后监督也要落在实处。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评判,阐明行政执法行为正确与否,其行政执法行为的后果和危害程度,达到警示和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积极履职、秉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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