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7日,26名农民工集体投诉,反映在金湖县某小区项目工地从事外墙真石漆工作期间,该项目部拖欠26名农民工工资约20万元。
经调查,总包单位虽开设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只是按月发放农民工生活费,农民工剩余工资和结算工程款都是通过总包单位账户转到两家分包单位账户,由两家分包单位账户转到劳务分包单位账户,最后由劳务分包单位将工资支付给每一位农民工。该项目劳务分包单位工程结算款总额为118.71万元,两家分包单位已支付劳务分包单位工程款124.93万元,超付6.22万元。该项目劳务分包单位负责人刘某认可欠薪事实,但以项目亏损为由,暂时无钱支付。
总包单位某新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据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金湖县人社局责令总包单位落实总包代发工资制,并限期改正。2023年12月4日,26名农民工拿到了辛苦一年的血汗钱209150元。
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加强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日常监管。严格落实工程建设领域总包代发工资制度,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向分包单位进行追偿,降低欠薪风险,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段某等24名农民工投诉称在淮安区某小区项目工地工作期间,分包单位某动力(广州)智能建筑有限公司拖欠工资。
经调查,分包单位某动力(广州)智能建筑有限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属实,淮安区人社局依法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但该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未履行支付责任。因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拒不整改,淮安区人社局依规将该单位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惩戒对象名单(列入期限三年)。现该单位支付了段某等24名农民工的工资。
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江苏省2022年出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提升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能,营造了守法诚信劳动用工环境。将欠薪单位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惩戒对象名单,有利于通过多部门联合惩戒和社会信用体系评价,让欠薪违法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洪泽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收到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流转案件,连某反映洪泽某生物科技公司拖欠其5个月工资。
经调查,该单位因资金链出现问题,导致拖欠部分职工工资,违法事实存在。该单位拖欠工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洪泽区人社局依法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但该单位未在期限内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期满洪泽区人社局将申请洪泽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案所涉企业已经停产,面临注销状态,在证据材料明确的情况下,尽快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以免日后破产清算,影响工人合法利益。同时做好沟通工作,对案件办理重要节点要主动告知投诉人案件情况,让投诉人“心中有底”,理性维权。
投诉人颜某等人向涟水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反映,在涟水县某工地从事劳务工期间,被淮安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拖欠工人工资83.1万元。
经查,被投诉的涟水县某工程项目开发商为涟水某置业有限公司,总包单位为淮安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颜某等人劳务费总额为136万元。后因该项目烂尾,导致工程款一直无法兑现,从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开发商涟水某置业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达成协议,拿出三套商品房抵支颜某等人劳务款。在以房抵款后,淮安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仍拖欠颜某等4个班组工人工资40.06万元。调查中发现,淮安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个人签订施工合同,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涟水县人社局责令淮安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颜某等4个班组工人工资,但该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支付责任。对此,涟水县人社局将在处理决定期满6个月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对该公司未遵守农民工四项制度行为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因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的规定,对此,涟水县人社局依法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淮安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清偿拖欠工资。
55名农民工向清江浦区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反映,在清江浦区某工地从事劳务工期间,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
经调查,该项目建设单位为淮安市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案例,施工内容为外墙保温涂料工程。根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合同,工程款付款凭证等证据材料,淮安市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情形。清江浦区人社局依法责令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55名农民工被拖欠的劳动报酬115万元,该单位未履行限改指令。鉴于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劳动者报酬已经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导致农民工多次信访,引发较大社会影响,清江浦区人社局将此案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公安清江浦区分局处理,并依法将该案作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公安清江浦区分局依法立案,赴重庆开展调查,该公司经营困难,资金链断裂,无力支付工人工资。市、区两级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多次组织会办,约谈建设单位淮安市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并向建设单位淮安市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下达了督办提醒函,要求淮安市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代为支付55名工人115万元工资,现已全部结清。
在建项目普遍存在甲方指定的违法分包现象,建设单位将土建施工项目进行拆分剥离,私自发包给指定承包单位,导致项目脱离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专户、实名制考勤、银行代发“四项制度”无法落实,承包单位缺少抵御风险的能力。本案中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外墙保温涂料项目为建设单位淮安市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甲方指定分包,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领域关于分包、发包的相关法律规定,其引发的欠薪问题符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违法情形,建设单位应对违法发包行为引发的欠薪问题予以清偿。同时,将违法分包、发包线索移交住建部门处理,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公安等部门协同配合,形成治理欠薪强大工作合力。
2024年2月4日,王某等23人向经开区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反映某劳务有限公司和自然人贾某拖欠工人工资。
经查,王某等反映的工程已完工,相关人员于2023年8月已退场。该项目施工单位为某劳务有限公司,承包工程后将钢结构安装业务承包给自然人贾某,贾某与某劳务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贾某负责对外招揽工人进场施工,且以“班组长”名义负责承揽工程的日常管理。该公司与贾某签署了结算单,但结算单不能清晰反映投诉人王某等人的劳务费用(存在争议),导致王某等23人18.65万元工资无着落。经开区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约谈了该劳务有限公司和贾某,责令某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王某等人工资。2024年2月7日,王某等人18.65万元工资发放到位。
找准企业管理上的问题,明晰违法情形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主体责任,既有利于解决争议,又能够倒逼施工单位规范工程建设、劳动用工等行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本案中,劳动监察部门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施工单位允许个人经营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令施工单位承担清偿责任,避免各方主体互相推诿转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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