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原告沁阳某置业公司和被告河南某工程公司签订地下室车库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对被告开发的某小区地下车库基坑支护进行施工。工程结束后,被告河南某工程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工程款拒不支付。原告为此诉至法院。
综合审判庭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訾东东了解到,原告虽然主张了11万余元的工程款,但双方并未进行全面结算,被告对原告施工工程量及工程质量均提出质疑,原告也没有有力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当庭申请对原告施工的微型桩数量及下桩深度、喷浆厚度、混凝土面层厚度进行司法鉴定。
訾东东通过勘验现场、咨询专业人员了解到,原告施工的微型桩是不特定位置施工,如需对数量及深度进行鉴定,则需要挖开现有建筑等,不仅会扩大双方损失,而且还可能会威胁到小区已建成楼房的安全。但不启动鉴定程序,施工质量又难以查清。一边是公平正义,一边是公众安全,如不妥善解决,隐患将随时有可能扩大。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本着减少当事人诉累,最大程度化解矛盾的理念,訾东东通过电话、微信、面对面沟通等方式,多次与当事人进行交流,引导双方当事人权衡利弊,互谅互让。最终,经过反复协商沟通,双方当事人就剩余工程款及利息形成共识,签订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双方当事人均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感谢法官的耐心调解。一场看似“无解”的困局,得到了圆满的解决工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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