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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的相关案例汇总十篇

时期:2024-04-03 15:04:33 点击数:

  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土木工程建筑事业日新月异,各类超高层建筑物、复杂大跨度桥梁等新型结构层出不穷,对土木工程专业毕业人才(包括建筑设计、结构设计、土木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等)的需求不断扩大。作为土木工程专业一门新兴的课程,相对于其他专业,工程监理专业起步较晚。我国从1988年开始试点推行工程监理制度,直至1997年通过《建筑法》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做出规定,才使得工程监理在全国范围内进入全面推行阶段,在工程建设活动中逐步形成了业主、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相辅相成的格局,与工程监理制度相关的实践和理论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土木工程监理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它既要求任课教师对当前国家政策信息、施工现场状况以及企业的人才需求十分了解,又要求听课学生对土木工程施工、工程造价及结构设计等专业知识掌握牢固。因此,基于教材的传统课堂理论教学方法难以满足土木工程监理专业学习的需求。笔者有幸担任本校2012级建筑工程专业的该门课程的主讲教师,本文结合与其他兄弟院校的授课教师的讨论、课堂学生的课后交流以及相关企业的人才反馈,对《土木工程监理》课程教学方法改革进行了初步地探讨。

  1.正确认识土木工程监理。尽管工程监理制度在我国推行已有近二十年的时间,但由于长期以来在经济体制上、工程认知上等方面的原因,目前的监理工作仍然以施工阶段的监理为主,加上传统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惯性影响,时常造成监理工程师在项目管理方面难以发挥全部的力量。现存的工程监理局面导致了土木工程工程专业学生对工程监理的片面认识,影响了学生选择和学习本课程的积极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生毕业后从事监理工作的热情。然而,随着科技水平和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近年来进展迅猛,不管是业主方、设计单位还是监理单位本身,对监理人员的需求都日益增长。因此,有必要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正确引导学生对土木工程监理的认识。在土木工程监理的绪论教学中,有必要对国外监理制度的历史和发展状况以及我国引入工程监理制度的原因以及目前的发展状况进行详细的介绍,重点阐述工程监理在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重要作用。深刻剖析监理工程师与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相互关系,强调监理工程师的公正、独立和自主性。从建设工程项目本身的固有特性出发,论述监理工程师的服务性和科学性,重点介绍O理工程师应当具备的科学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并且能实事求是地开展监理工作。

  2.合理安排专业课程体系。土木工程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科技服务活动,监理工程师不仅要掌握监理专业知识,还需具备与工程相关的经济和法律知识,才能有效地解决工程中常见的技术问题、组织和协调工程项目的开展和进行及完成工程合同的管理工作。为增加土木工程监理课堂教学的效果,应该对土木工程专业的课程体系进行合理安排。对于高校学生来说,确保在开设土木工程监理课程之前,应该完整地学习过一系列相关的专业课程,包括混凝土结构设计原理、钢结构设计原理、土木工程施工、土木工程概预算、工程项目管理和项目法规等。预先建立土木工程专业的基础知识和学习思路,才能增强学生在土木工程监理课程学习过程中的主观能动性。

工程监理的相关案例汇总十篇

  3.科学使用课程教材。目前,市面上的土木工程监理教材大多内容陈旧,未能及时体现工程监理专业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发展水平,且教材中各个章节中的内容联系不够紧密,与实践工程相关的案例较少,不利于土木工程监理的教学。笔者在对比了多套教材的情况下,选择了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发行的普通高等教育“十二五”规划教材――《建设工程监理》,该教材紧密结合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推行以来取得的成绩和积累的丰富工程监理经验,融合当代工程管理领域新的研究成果以及不断变化的趋势和要求,从适应我国建设工程监理事业和从业人员的教育发展的需求出发,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工程建设监理的基本理论,以及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程序、工程建设监理目标控制的方法与手段。

  1.案例选择。案例选择是为了实现特定的教学目的,达到一定的教学效果。案例选择时尽量做到统筹兼顾,好的案例既能完整地反应工程背景和工程问题、紧密结合课堂教学内容,又能启发学生对问题的思考、争论和进一步探索,使得学生在案例教学的过程中能够更加深刻地理解相应的专业理论知识,提高实践能力。笔者在讲述建设工程质量控制时,以2007年湖南省凤凰沱江大桥垮塌事件为案例,组织学生对该案例中的事故发生原因进行讨论,重点分析监理工程师的事故责任,较好地实现了建设工程质量控制的教学效果。

  2.鼓励独立思考,重视双向交流。传统的课堂教学过程中,大多为教师讲解,学生听和练习,教师只负责告诉学生如何去做和解决问题,忽略了课堂教学内容在实践中的适用性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学生的积极性和学习效果。在案例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应该不设置唯一标准答案,鼓励学生独立思考问题,并要求每一位学生以专业知识为背景就所选案例发表见解。同时,引导学生由注重知识转变为注重能力,根据学生对案例的不同理解补充新的教学内容,重视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双向交流,增加学生在案例学习过程中的主观能动性。

  3.总结归纳。在运用专业理论知识对案例进行分析讨论后,教师应对相关知识进行总结归纳,对学生提出的见解进行评论,并进行必要的补充,分析案例讨论中存在的不足和长处。在总结归纳过程中,重点揭示案例中蕴含的专业理论知识,并强化相应的教学重点,给参与学生予以鼓励,为日后的课堂案例教学做好铺垫。

  当前社会竞争激烈,普通院校为谋求自身发展,抓好教育质量,可采取与企业合作的方式,有针对性的为企业培养人才,注重人才的实用性与实效性。校企合作是一种注重培养质量,注重在校学习与企业实践,注重学校与企业资源、信息共享的“双赢”模式。土木工程监理课程的实践性强,尤其需要积极开展校企合作,建立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在完成土木工程监理的课堂教学任务后,应安排学生到相关企业进行实训及实操,将教材理论知识还原到实践工程中,使学生与专业岗位零距离接触,有助于进一步掌握监理专业知识。笔者所在单位与湖南省建工集团三公司、湘潭市建筑设计院等企业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先后将两个班的学生安排到相应的监理岗位进行实习,通过在工地上的实习,学生得到了非常好的锻炼和启发。在专业知识方面,经历了实习的学生对监理工作的重要性有了深刻的认识,进一步理解了监理工作的科学性、服务性、独立性和公正性等特性,掌握了监理工作的内容。同时,通过对监理现场工作的问题不断探究和学习,激发了学生的求知欲,间接提升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从而改变了传统的教师课堂教学为主、学生被动接受知识的局面。在实践应用方面,参加了实习的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动手能力明显增强,熟练掌握了施工进度计划图、施工组织设计及工程造价的相关知识在实践工作中的运用。在实践过程中也锻炼了学生吃苦耐劳的品格、协调不同工作及与各建设参与方沟通的能力。更为重要的是,建立了学生毕业后从事监理相关工作的自信心。

  总而言之,土木工程监理是一门与工程实践紧密结合的课程,传统的完全基于理论课堂教学的方法难以实现教学目的和教学效果,有必要对其教学方法进行改革,引导学生对监理工作的正确认识,借助案例教学提升学生的主观能动性,采用校企合作的方式在实践工作中提升学生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2]郭俊英,李西斌,齐锋.土木工程专业课案例教学模式探讨[J].科技信息,2013,(12):466-466.

  1988年我国在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至今才二十几年,但在我国的工程建设实践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当前我国国民经济继续保持快速发展态势,工程建设投资规模仍然保持较高水平,这无疑为工程监理行业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据调查,目前多数监理企业的监理任务饱满,监理人员的收入逐步提高,但人员相对缺乏,各企业负责人深感发展后劲不足工程案例,急需储备相当数量的、有监理基础知识、短期培养即可成才的大学生[1]。大多数高职院校建设工程类专业开设了工程监理课程,顺应了我国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时代潮流,《工程监理》课程的主要任务是让学生掌握工程建设项目监理主要理论与相关实务,熟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优选和设计文件的审查,掌握建设工程的质量、投资和工期控制,了解建设合同履行监督及安全管理。《工程监理》对学生职业能力培养和职业素质养成起到了主要支撑和明显的促进作用。并能取得《监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笔者有幸作为工程监理的主讲教师,在从事教学的过程中,积累了一些经验,但在实际教学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制约着本门课程的进一步发展。为使学生更好地掌握本门课程,进行教学改革迫在眉睫。

  (一)教学内容繁杂,系统性不强[2]工程监理是建筑工程类专业的一门重要的专业课,其综合性、实践性较强。课程内容涉及监理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监理工程师、监理组织及组织协调、投资、质量、进度控制,合同、安全、信息管理以及监理文件等内容,内容繁杂。但目前部分教材在编写时,缺乏系统性,整体性,内容较分散,学生在学习时,不好掌握。(二)课程专业性强,内容更新快[3]工程监理是以《建筑施工技术》、《建筑材料》、《钢筋混凝土与砌体结构》、《工程经济》、《施工组织设计》等课程为基础的,这就要求学生有较强的专业基础。而且与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紧密结合,所以要求老师备课时,要注意相关理论知识的更新,并关注建设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三)考核方式不尽合理目前,工程监理课程仍然采用传统的考试模式,最终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构成,建筑工程技术专业采取考试课的形式,建设工程管理、工程造价采取考查课的形式。以考试课为例,存在以下问题,考试题目类型单一、内容片面,缺乏案例分析题,很难全面客观地评价教学效果。无法与将来学生面临的实际施工问题接轨,且题目过于单薄,没有足够背景知识,无法与实际环境建立联系。(四)理论与实践脱节,缺少案例教学在工程监理教学过程中,往往注重理论教学,忽视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学生对该课程理论性较强的内容往往理解不透彻,更不知如何灵活运用,尤其考试时,部分学生单纯靠记忆,不能较好地掌握知识要点。在教学过程中,缺乏串联理论知识点的教学案例,常常无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一)整合教学内容,设定课程目标遵循学生职业能力、素质培养的基本规律,以基于工作过程系统化理念围绕能力、素质目标展开,将工程监理课程的繁杂内容理清,整合教学内容。以工程监理行业熟知的“三控三管一协调”为主线,将本课程整合为四个项目化教学,即项目一:建设工程监理相关知识;项目二:建设工程监理三控制;项目三:建设工程监理三管理;项目四:建设工程监理一协调。课程目标分为知识目标、能力目标、素质目标。以项目一为例:知识目标为掌握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方法,实施程序、原则,及相关规范与标准;熟悉工程监理企业,掌握项目监理机构组成,监理工程师职责。能力目标为能够组织工程监理实施,灵活运用监理相关法规与标准。素质目标为具备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具备灵活运用规范、标准的能力。(二)改进考核方式传统的考核方式只能考核学生是否记住课堂内容,无法考核其对所学内容的理解程度及应用能力,为达到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要求,需要改变考核方式。笔者参照监理员考试和国家监理工程师考试的大纲,结合课程内容,进行适度提炼,形成了一套具有工程实际意义的应用题库,以此作为学生课下学习的基础。在期末考试题题型设置时,注意增加案例分析题,以此检验学生的理论知识运用能力。并且增加过程考核环节,每章设置案例情境,以小组为单位进行讨论,进行考核打分,将其作为最终成绩的一部分。尽可能以工程项目为载体,任务驱动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三)增加案例教学在教学过程中应将实际工程与教学相结合,引入典型工程案例作为背景材料,讲解蕴含在其中某些知识点,加深学生对所讲知识点的理解。如在讲述建筑工程进度控制一章时,首先以案例开篇,引起了工期的延长,导致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等问题,这样学生能带着问题去学,增加了学习兴趣。同时,要求学生添加一些微信公众号,如工程施工技术、筑龙岩土、建筑经济与管理等,随时了解建设行业动态,学习案例中蕴含的专业知识。在教学过程中,也可利用课余时间安排学生到建筑工地参观学习,学习施工现场如何做好三控、三管、一协调。

  工程监理是高职院校建筑工程类专业的一门重要的专业课,其综合性、实践性很强。为使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本门课程,笔者在整合教学内容,设定课程目标、改进考核方式、增加案例教学等方面进行了改革,在实际教学中,已取得了一些成果,但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在后期教学中,要以学生为主体,以改革为动力,积极实现高职院校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目标。

  随着建设监理制在我国土木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全面普及,公路施工监理作为一门主要专业课也在路桥工程专业中开设。然而,在校生还没有接触过工程实际,如果教师只照本宣科地讲解工程监理工作的机械程序、深奥的法规和条文,难免会使学生产生抗拒的心理和抵触的情绪,这十分不利于公路施工监理课的教学。在这种情况下,教师必须研究既能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又能抓住本课程核心思想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即是一种有益的探索。

  公路施工监理课程案例教学就是在理论教学的过程中,以实际工程监理案例为教学的中心,由此展开对工程监理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的内涵与外延的阐述、解释。在具体的教学过程当中,案例作为一条主线,将每节课所讲的全部概念和知识点串起来,先从案例引入到理论,再从理论解释到案例。这样让学生在具体、生动的案例介绍中,对要讲授的内容先有了感性认识,使较为抽象枯燥的理论知识变成“看得见、摸得着”的知识点。在随后的理论知识讲授中,教师不断联系工程监理案例,让一个个知识点成为系统、完整的理论体系,从而实现了从具体到抽象、再从抽象到具体的案例教学全过程。美国实用主义教育家约翰·杜威(John Dewey)曾提出“从做中学”这样一种教育观,案例教学法实际上就是这种教育观的具体运用。

  (1)以实际案例为教学的中心和主线,教学的各个环节均围绕案例来展开和安排。

  (2)每节课的教学内容根据案例进行有机调整,不拘于课本所编排内容的先后顺序。

  (3)以介绍案例的方式开始每次课程内容的讲解,然后再对案例进行总的点评。

  (1)案例与教学相一致的原则。即所引用的工程案例内容必须要与本节课所讲授的理论知识协调一致,不应在内容上南辕北辙。

  (2)工程案例简明、精要的原则。所举的工程案例应该简明扼要,切忌内容繁杂、冗长。在选择工程案例的时候,既要考虑到学生的阅读时间和理解的程度,又要符合教学形式的要求,所以教师应精心挑选合适的工程案例。

  (3)工程案例的开放性原则。所谓开放性,就是指工程案例可增减内容和修改表达方法,仍能保持其内容的完整。一般来说,实际工程案例内容均十分复杂,篇幅较为冗长,并不太适合直接作为学生的教学材料。因此,通常情况下,教师还要对所选择的符合开放性原则的工程案例进行再加工,对工程案例的文字、篇幅、语句和表达方式作适当的修改、润色,使之具备可读性和简明性,从而更能满足学生教学的需要。

  (4)工程案例的先进性原则。在准备工程案例的时候,要注意选择最新的工程案例资料,使教学的信息能跟上最新工程项目的动态变化。

  (5)工程案例生动具体的原则。一般的工程案例是面向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的,其叙述、表达较为笼统、概括,不适于教学使用。因此,工程案例的选择必须注意其是否生动具体。

  (6)对工程案例的再创造原则。对所选择的工程案例进行再创造,就是指对工程案例从内容到形式进行适当的增减、调整和修饰,以满足学生阅读和理解的需要。这个过程实际上是对工程案例的再创造,这要求教师应更加深刻地理解课程的内容,使工程案例经过二次创造后能更好地贴近课程的内容。

  (7)学生积极参与的原则。与以往的理论教学不同,学生的积极参与是案例教学的一个关键环节。学生根据自己对案例的理解,提出各种不同的观点,并在课堂上展开激烈的辩论。通过这样深刻的思考、理解,往往能让学生十分扎实地掌握所学的内容。

  案例教学法的主要流程如下:本节课程内容介绍引入工程案例学生阅读工程案例学生进行案例辩论教师结合课本内容点评工程案例剖析课本内容课本知识点与工程案例内容的对应总结。

  先介绍本节课程的内容为关于FIDIC合同条款的优先次序问题。FIDIC各个合同条款之间是彼此制约和互为说明的,但有时候难免会在个别地方出现歧义或含糊不清的情况,甚至各个合同条款之间可能发生相互抵触的情况。

  在某房建工程项目中,工程数量单中规定应使用白水泥实施洗手间的瓷砖勾缝,但在技术规范中写明这项工作使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在施工过程中,业主与承包商就使用何种水泥进行勾缝的问题发生争执。业主认为使用白水泥勾缝满足美观的要求,因此承包商应该按合同工程数量单做这项工作;而承包商根据合同第5.2款(合同文件的次序),指明技术规范制约着工程数量单中的描述,因此应该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施工,使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是属于正常履约。

  在引入工程案例后,笔者先让学生各抒己见。有的学生认为,承包商坚持按照合同的条款来组织施工是正确的,业主的要求是没有道理的。另外一部分学生认为,承包商在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必须尊重作为工程项目投资方的业主的意见,不能死板地照条文来办事。而还有一部分学生则认为,业主和承包商都不能在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提出任何变更要求,一切均应该由监理工程师来决定。学生对案例展开激烈的辩论,各自发表对案例的不同意见。

  (1)工程案例的结论点评。在本工程案例中,业主与承包商发生争执,哪一方的要求合理呢?在实际工程实践中,监理工程师应裁决承包商的要求合理,即承包商可以使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实施瓷砖勾缝。另外,如果业主坚持要求使用白水泥勾缝,则属于工程的变更,经由监理工程师按照规定的程序填写工程变更指令,承包商再按照监理工程师的变更指令进行施工及结算。

  (2)课本相关内容连接。本节课的主要内容是讲述关于FIDIC合同条款的优先次序问题,在课本中关于条款的优先次序为: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时的标书合同特殊条款合同一般条款技术规范图纸工程数量单其他补充文件。

  (3)用课本相关内容解释案例。案例中,业主与承包商发生矛盾的焦点集中在他们所依据条款的法律效力的优先次序上。在课本的相关内容中,明确规定了这样的法律效力优先次序:“技术规范图纸工程数量单”。因此,业主与承包商双方的争执事实上也就归结为“技术规范”与“工程数量单”的优先次序的争执。按照课本内容,“技术规范”要明显优于“工程数量单”,这就是裁决承包商的要求合理的原因。

  在经过上述各个教学流程之后,学生对FIDIC合同条款的优先次序以及改变优先次序的处理办法,有了明确而深刻的理解,再不需要死记硬背这些优先次序,并且能做到灵活使用和处理相关问题。

  案例教学实际上是一种将理论与实践融为一体的新型教学体系。在这个教学体系中,理论部分与实际部分是没有明确的分界线的。在形式上,理论部分与实际案例部分是一一对应的;内容上,理论解释实际案例,反过来,实际案例又验证了理论,两者相辅相承、互为表里。

  在公路施工监理这门理论性与实践性均很强的课程中,应用案例教学法可以获得较好的教学效果。教学实践表明,在应用以案例为核心的教学方法后,学生对比较陌生的理论内容均能很快地理解、掌握;即使没有实践经历,学生通过对案例的思辨,也能够较快地进入角色,以自己的观点来应用理论知识、判断案例,从而使学生自觉地进行深入的思考,避免了以往教师生硬灌输、学生被动接受的消极教学状况。案例教学法在公路施工监理课程教学中的尝试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今后还有待于教师继续进行深入的研究探索,以期取得更多的成果。

  [1]李文不.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基础[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1.

  [2]田威.FIDIC合同条件实用技巧[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1)保证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要求;

  条例第26条规定了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包括: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条例第57条规定了监理单位在违背上述职责时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承担赔偿责任及追究监理人员个人的刑事责任等。条例第14条还明确规定,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条例要求监理单位审核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这包括如下问题:

  条例明确规定为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据此,就安全控制而言,监理人员仅需审核有关的强制性标准在该安全措施或专项方案中是否得到了体现,而不必就安全措施的经济性、完整性等进行全面审核。

  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安全技术方案的审核人是“监理单位”。为审核施工方案,监理公司需建立专门的审核机构,负责公司所有监理现场施工方案的审核工作。对一些相对简单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则可委托给现场监理机构审核。

  条例第26条要求,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应经施工单位(指建筑施工企业,不是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签字,《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第4.3.16条也规定,应由项目经理签字并报企业主管领导人审批;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督促施工单位认真编写施工方案,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单位完成内部审批,并附有明确审批意见的条件下才接受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方案。

  条例规定:在实施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这种方式适用于a)各种人员施工队的资质审核;b)各种重要施工机械安装及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合格性审核(通常施工单位应出具检测部门的合格性检测证明);c)监理单位认为重要的施工安全制度及安全技术交底;d)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

  验收性检查主要应用于a)各种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明文规定需要验收的事项,如模板工程、土方开挖工程等一些既涉及施工质量又涉及施工安全的项目;b)某些分项工程开工前的开工条件验收等。

  验收性检查后书写书面验收意见或召开验收总结会议,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定期检查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共同参加,总监理工程师规定定期现场检查的周期,通常有:a)季节转换时的现场准备检查;b)每月评比检查;c)每周例行检查等。季节转换检查主要检查因季节转换可能导致的不安全因素的预防情况,如冬雨季的现场防滑设施检查,夏季预防高温措施检查等;每月评比检查适合于多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使用,通过评比能起到表扬先进、督促落后作用;每周例行检查一般安排在周例会前进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便于及时在例会上提出改进要求。并编制在会议纪要中。

  日常检查通常与监理机构的现场日常巡查相结合,安全检查作为其中的一项内容。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汇总到总监理工程师处,由总监理工程师及时整改通知。

  条例要求在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为此,监理机构应与政府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通常是各级质量安全监督站)建立通畅的联系机制。

  (1)保证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要求;

  条例第26条规定了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包括: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条例第57条规定了监理单位在违背上述职责时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承担赔偿责任及追究监理人员个人的刑事责任等。条例第14条还明确规定,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条例要求监理单位审核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这包括如下问题:

  条例明确规定为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据此,就安全控制而言,监理人员仅需审核有关的强制性标准在该安全措施或专项方案中是否得到了体现,而不必就安全措施的经济性、完整性等进行全面审核。

  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安全技术方案的审核人是“监理单位”。为审核施工方案,监理公司需建立专门的审核机构,负责公司所有监理现场施工方案的审核工作。对一些相对简单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则可委托给现场监理机构审核。

  条例第26条要求,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应经施工单位(指建筑施工企业,不是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签字,《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06——2001)第4.3.16条也规定,应由项目经理签字并报企业主管领导人审批;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督促施工单位认真编写施工方案,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单位完成内部审批,并附有明确审批意见的条件下才接受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方案。

  条例规定:在实施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这种方式适用于a)各种人员施工队的资质审核;b)各种重要施工机械安装及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合格性审核(通常施工单位应出具检测部门的合格性检测证明);c)监理单位认为重要的施工安全制度及安全技术交底;d)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

  验收性检查主要应用于a)各种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明文规定需要验收的事项,如模板工程、土方开挖工程等一些既涉及施工质量又涉及施工安全的项目;b)某些分项工程开工前的开工条件验收等。

  验收性检查后书写书面验收意见或召开验收总结会议,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定期检查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共同参加,总监理工程师规定定期现场检查的周期,通常有:a)季节转换时的现场准备检查;b)每月评比检查;c)每周例行检查等。季节转换检查主要检查因季节转换可能导致的不安全因素的预防情况,如冬雨季的现场防滑设施检查,夏季预防高温措施检查等;每月评比检查适合于多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使用,通过评比能起到表扬先进、督促落后作用;每周例行检查一般安排在周例会前进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便于及时在例会上提出改进要求。并编制在会议纪要中。

  日常检查通常与监理机构的现场日常巡查相结合,安全检查作为其中的一项内容。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汇总到总监理工程师处,由总监理工程师及时整改通知。

  条例要求在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为此,监理机构应与政府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通常是各级质量安全监督站)建立通畅的联系机制。

  首先,开展实践教学应共享案例库资源。实践教学是通过让学生参与到实际工作岗位中去,将知识内化为能力与技能的一种教学手段;案例教学是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桥梁。具有一定情境并呈现真实性的案例,能帮助学生在案例学习过程中感受到知识理论的实践性。从教与学的成本角度来说,不能通过实践教学来巩固所有的理论知识,作为理论与实践教学桥梁的案例教学可以代替实践教学部分功能来完成理论的升华。其次,开发精品课程也应共享已有的案例库资源。当前,从事远程教育的国家开放大学与地方电大正在组织教学团队全面开发精品课程,并取得了成效。但是在精品课程开发时,缺乏对已有资源的有效利用,在有限的人力财力基础上,没有形成资源的有效共享优化配置。建设精品课程时,虽然针对不同的课程,需要个性化开发,但是不能忽略对已有的优质教学资源的有效利用与同类课程的共性,财经类课程的共性是:培养对象主要在企业,课程内容涉及到企业的内部管理与外部运营各个环节,因此应考虑将已有的案例库资源应用到财经类精品课程建设中去。

  教学目标是教学活动的起点和终点,任何教学手段都服务于教学目标,案例教学也不例外,只有在案例库中选择契合教学目标的案例供学生学习才能达到最佳的学习效果,如果背离了这一根本,案例教学将失出线]。我们要实现“能够利用SWOT工具分析企业内外环境”这一教学目标时,就须在案例库中选择战略管理类案例中具有企业内部优势与劣势、外部机遇与威胁相关信息的中、小型案例来供学生学习,但要实现“能够利用SWOT工具分析企业内外环境并选择企业发展战略”这一教学目标时,就应选择那种有行业背景介绍、市场竞争状况等相关信息的大、中型案例来供学生学习讨论,如何错位选择,就可能增加学习时间成本或达不到教学目标。但是在实际教学中,教师往往过分依赖案例库中的个案,单凭案例所属于某一知识大类就选其用于教学,所选案例与教学目标不匹配,导致教学目标难实现,教学效果不明显。另外,案例教学效果的评价也应以教学目标为导向,应以是否完成教学目标来检测案例教学的效果,例如,在案例库中选择一个与教学用案例相类似的另一个案例来检测案例教学是否达到教学目标。

  早在2009年我们就构建了“自主协作、虚实结合”的案例教学模式。“自主”是给学生充分的自主学习机会,“协作”是指以小组形式开展学习,“虚实结合”是指依托案例教学平台和系统办学来组织教学,实现信息共享、统一组织与监控。这种模式解决了满足成人学生自主协作学习需求与远程教育组织教学需求两个问题。成人学生相对于全日制学生更具有独立性且已有工作经验,自主学习的需求更强烈,条件更成熟;另外成人学生由于集中学习机会少易产生学习孤独,需要与其他同学一起协作学习增强学习积极性。在使用案例库时,应以模式为驱动,考虑学生的自主协作性与组织教学的虚拟性。如果单纯从案例库中抽取某个案例用于课堂教学或实践教学,而淡化自主协作学习等因素,就会违背成人学习者需求的特性,教学效果不佳。因此在使用案例库时,应综合考虑模式的驱动作用来全面提高案例库的使用效率。

  案例教学涉及到学生、教师与管理人员等多个参与对象,且需完成教学、学习与管理监控等多项功能,因此应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作用,以平台为载体来开展案例教学。案例教学平台是推广远程教育财经类案例教学所必需的载体,它将复杂的案例教学活动所包含的各类要素有机结合,形成一个整体的平台,所有教学活动与学习活动都应在平台中进行。另外,案例教学在远程教育中的应用,其最大的优势就是将远程教育与案例教学能有机契合。案例教学平台将案例教学模式具体化,学生与教师只需通过操作平台,就能自觉地遵循案例教学模式,有效使用案例库。

  学生通过案例教学平台进行学习,从预习一直到撰写案例报告的整个标准化学习流程中的学习行为都可以通过平台进行监控,监控学生是否按流程学习,每个流程环节是否有一定的学习时间作保障,是否完成了各项学习任务,这些都可以采用技术手段通过软件采集监控信息,并归类统计,对学习效果进行客观测评。对案例报告的质量测评可以通过指导教师评阅来确定测评结果。我们在案例教学平台设计中,将案例学成绩以100分制记录,由个案学习成绩加权平均得到,其中个案学习成绩按学习流程分解为六个部分构成,考核结果分阶段分环节向学生反馈,如果学生在某一环节成绩不理想可重新申请考核,达到了考核是教学辅导手段的目的,打破一考定结果的格局。

  2.2对教师教学效果的监控虽然远程教育财经类案例库通过案例教学平台投入使用,但是不能忽略教师在案例教学中的重要作用。针对远程教育财经类案例教学的实践性强、涉及面广、操作难以控制等特点,就必须加强案例教学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理顺各级教学岗位的工作职责,省一级责任教师的职责是对常规案例教学各环节进行监控、辅导与评定,对施教者的案例教学质量进行裁定等,市、州一级教师的主要职责是具体组织并指导学生学习案例,完成案例学习任务,并评价学习效果。我们在设计案例教学平台时,应充分考虑如何监控教师的教学行为。应在教师实施案例教学过程的主要环节上面设置教学过程观测点,通过各个观测点采集教师教学行为相关信息,对教师指导学生、教学组织、评价学生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在使用案例库时,要对案例库中个案质量进行监控,按学生学习需要、教师教学需要和教学管理需要三个方面进行评价。远程教育的学生大多希望获得较多的知识信息、看到较多的资源展现形式、学习与工作实际相结合的资源内容、具有持续激励学习行为的学习手段,以此为标准来检测案例库中个案的质量,能保障个案能适应学生的学习需求;另外,基于远程教育分级管理办学模式,基层分校专业教师人数相对较少、选课人数相对分散等实际情况,基层分校迫切需要上级学校提供部分专业和课程教学的支持服务,作为省校,应更多地考虑向分校提供实用的教学内容、方便的教学手段、统一的教学模式等支持服务,以此为评价标准对个案进行评价,能保障个案适应教师教学需要;再者,在案例库的使用过程中,对教师教学行为与学生学习行为的管理是任何一所学校必须考虑的两个主要因素,特别是远程教育分级办学,教学管理与教务工作相对复杂,更加需要理顺教学管理内容与流程。

  个案监督的基础工作已经成为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工作部门的日常工作。作为在人大制度下对适用法律不当的具体案件的最后纠错监督机制,这种工作形式容易见效果,出成绩,但是如果不加以规范化,失去“度”,就可能反而不能达到促进实现公正和社会和谐发展的目标。因此有必要正确认识个案监督的意义。

  人大对司法机关具体案件实施监督,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由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中逐步发展而来的。最早对个案监督进行地方立法的是辽宁省,1987年11月,《辽宁省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的暂行规定》率先出台。之后,各地方人大相继制定了类似的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例如广东、江苏专门制定了个案监督的地方性法规;四川、重庆等省市则制定了“司法案件监督条例”;吉林、湖北、广西等省制定了“监督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或者“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实施监督”等地方性法规;北京、上海、浙江、新疆等省市区制定的“监督司法工作条例”,其中涉及到“个案监督”的内容。目前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上都有了关于个案监督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甚至在市县一级人大常委会也制定有个案监督方面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还没有开展过个案监督,而且在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个案监督的问题上曾一度持保留态度,在1989年7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曾有这样的表述:“人大在监督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时,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对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有意见,可以提出质询和询问。纠正错案应当由法院、检察院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去办。”上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个案监督在地方人大中的广泛开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个案监督的态度出现转变,对个案监督的做法较多地给予了肯定。但即便如此,1999年为了加强及规范个案监督,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曾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对审判、检察机关重大违法案件实施监督的决定》的议案,该议案曾经过两次常委会审议,但由于来自学界和司法部门的强烈反对而中止审议,这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第一次将一个法律议案变成废案。

  法律监督主要是面上的监督、整体上的监督。个案监督是对某一具体案件是否正确适用法律进行监督,是点上的监督。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工作评议、组织代表视察等形式,适合于法律监督,便于常委会了解、掌握全面情况、整体情况。而个案监督所反映的是个别问题、个别现象,在没有形成普遍现象前,并不能说明本地区实施某项法律的整体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主要监督形式就是听取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把受理群众申诉归入工作。省人大的监督条例列举了八种监督形式,把与个案监督有关的“受理公民和组织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放在第六位。可见个案监督是一种监督形式,但不是人大监督的主要形式。

  另外,委员会的工作应该服务于常委会的工作。随着社会发展,委员会工作中,审议大会主席团及常委会交付的有关议案和法规草案,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向大会或者常委会提出职权范围内的有关议案等议案办理和办理立法、其他重大事项,视察、调研重要问题的比重将越来越大。例如国内上海、江苏等省市的人大常委会内司委的职能中都将受理申、控案件排在比较后面的位置。在外国,西方各国立法机关按照与政府部门对应的原则设置相应的委员会,就是为了协助院会或全体会议审查交付的议案。

  个案监督是首先由地方人大通过受理群众申诉、控告和检举,探索出来的新的监督形式。它的意义在于通过具体案件,直接抓住典型,以案说法,以理服人,避免了其他监督形式中易出现的走过场、笼统概括、抽象描述的弊端。这种形式最受广大群众的欢迎,也容易促使司法机关整改。

  但是,正因为它是通过典型案例进行监督,在实际操作中,就要受理大量的群众申诉、控告案件,随着人大的威信不断提高,群众把司法公正的最后希望寄托到人大,凡是自认为司法机关处理不公,或者可能处理不公的,都向人大的领导、代表及常委会有关部门反映、投诉。本着为群众负责的原则,常委会工作部门每天花费大量的人力、时间去受理、登记、分类处理,接待群众来电、来访,陷入具体事务甚至纠纷之中。这些案件中,有些是已走完法律救济途径,当事人心有不甘的,有些是处于司法程序中,感觉有可能处理不公,想通过人大监督,给司法机关打预防针的。有些当事人纠缠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达不到目的就哭骂吵闹,作出过激言辞。工作人员疲于处理这些案件,没有时间就这些案件所反映出来的问题进行研究,大多只能“批、转、发”,当事人催逼压力太大,只能与司法机关经办人商量如何共同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这种工作方式,不是真正的个案监督,只是申诉案批发站、三审法院,甚至会干扰司法独立,达不到个案监督的效果。

  根据省人大个案监督规定,个案监督是常委会的监督,而不是某个工作部门或者工作人员的监督。它还须遵循一定的工作原则,按照法定的程序,才能上升为常委会的个案监督。我会成立以来,尚未有一件真正意义上的个案监督。至于常委会工作机构日常所做的受理群众申、控案件工作,仅仅是个案监督中的基础工作,属于日常的谨慎审查,不能打着个案监督的旗号,就某一具体案件向司法机关施加压力。

  我们认为,无论是个案监督还是个案监督的基础工作,都要围绕组织法规定的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为法律、法规在本地区的贯彻实施服务。通过办理申、控案件,把由一系列典型案例反映出来的,有一定代表性的执法问题,向常委会报告,由常委会决定采取什么监督形式督促司法机关进行整改。如前些年,反映法院“执行难”的申诉案占了总数的一半以上,我们通过工作汇报向常委会报告这一情况。第二年,常委会对我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工作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报告附上工作部门提供的三个典型案例,报告内容里指出的问题比成绩多,整改建议具体,给司法机关很大震动,促使法院就“执行难”问题大力整改,解决了一大批案件。这些年情况有所好转。如果单纯就案论案,即使法院解决了少数执行难案件,对于解决整个广州地区的“执行难”并没有多少实际意义,达不到监督目的。

  个案监督是地方人大在实际工作中探索出来的方式,至今全国人大还没有在正式的文件中确认这一监督形式。省人大于1997年顺应各地人大的要求制定了《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个案监督工作规定》,但基于当时的认识,规定得比较原则。现行实践中,对于如何监督,不同地方人大的做法未能统一,有的工作还未完全到位。我认为面对这种现象,应该加以梳理整顿。

  加强个案监督,不是为了解决一、两件个案,得到几位当事人的好评;也不是为了给司法机关施加压力,让他们因此而更加重视人大及代表工作;更不能办“私案”,利用人大的职权为个人及其亲友服务。个案监督是为了加强对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正确实施,保障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应该指出的是,一般情况下人大不宜直接干预案件审理,而应监督有关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不能把人大搞成“三审”法院;对个别必须的情况,可以依法组织专门调查。同时必须明确,人大作为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产生者和立法者,应当把注意力放在改革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司法体制和提高立法质量以及加强人事监督上面,既维护执法和司法的独立性,又从根本上尽可能地解决执法和司法不公的问题。

  省人大制定的个案监督工作规定,明确界定了个案监督的内涵和外延,规定了个案监督应坚持的基本原则以及程序。尤其是“人大常委会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原则,是正确处理个案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关系的工作准则。除了坚持集体行使职权、不直接干预司法、监督主要是启动司法内部程序纠错等原则之外,还必须遵循司法的正当程序、私法自治、尊重当事人权利等司法和法治的一些基本原则。

  随着建筑行业体制改革的发展及深入,建设管理制度的全面推广,参与建设工程的各参建单位都已经认识到:抓好建筑施工安全工作,不仅是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保障,也是保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和发挥投资效益的基础。为此,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颁布第393号令通过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并于2004年2月1 日起实施。随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安全监理工作成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内容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质量、进度、投资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目标控制体系,并在监理委托合同中以合同条款的形式予以明确。随着安全监理的加入,扩大了监理的业务范围,增加了监理单位的责、权和应履行的义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我国第一个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行政法规:

  《条例》第14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向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条例》第16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上述规定明确地表达了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责任,使监理工作在原来的“质量、进度、投资”三控制,“合同、信息”两管理,组织协调的基础上,增加了安全监理的工作内容,这就要求监理人员不断提高水平具备承担安全监理责任的能力。

  施工过程中造成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有:安全意识不强;操作人员行为不安全;技术不规范;生产环境不良;材料、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等。分析可知造成安全事故的关键是人和物的不安全因素。解决相关因素后,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的概率将降低或者避免。

  监理人员以“预防为主,安全第一”唯一原则,以熟知的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管理知识及安全技术措施,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如:

  1.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是否符合现行标准,抽查相关人员上岗证书及教育培训记录,抽查施工现场,审核施工单位资质与施工项目范围是否相符;

  2.检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确保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督促施工单位控制分包单位的资质及人员资格,制定相应分包单位管理制度;

  4.抽查施工单位对安全设施所需要的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的供应单位的控制要求,抽查生产许可证及相关资料。

  (1)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危险源识别、评价,对重大危险源制订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

  (2)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应结合项目的实际及危险源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应有针对性并切实可行,施工组织设计应经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审核;

  (3)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专项安全技术方案,要求其具有针对性及可行性,要求针对专业性强、危险性大的施工项目编制有针对性的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应进行必要的计算及专家论证,要求施工单位对方案进行交底、检查及验收;

  (4)抽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交底,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各级安全技术交度,封闭并将书面交底记录报监理单位备案;

  (1)施工单位应制定设备安装、验收、检测、使用、保养维护等制度,购置设备应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租赁设备的应符合相应的资质要求并向监理单位备案;

  (2)审核施工单位拆装大型起重设备的专项方案,拆装单位的资质及人员资格应符合有关规定,验收及交接并向监理单位备案,定期的检测及维修应符合有关规定;

  (3)审核施工单位对现场的平面布置及安全防护设施,检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是否规范、有效;

  (4)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安全检查工作必须是全面的、连续性的,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必须及时以监理工程师通知等形式书面向施工单位(抄送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提出整改要求,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落实整改工作,力求尽可能地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1.档案行政监督检查时怎样告知?例行性检查、综合性检查、专题性检查等,一般按年初计划进行,在监督检查前三天或一星期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通知内容包括:检查时间、内容、检查形式(程序)、检查依据等。电话通知的,应记录被检查单位接电话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以防止不必要的纠纷。执法人员到被检查单位时,应重复一下上述检查内容。临时性突击检查,需先向被检查单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再告知被检查单位检查的内容、依据、程序等。

  2.怎样亮证?监督检查人员到被检查单位后,一般是由带队人员介绍人员。“我们是某某档案局行政执法人员,我是××、这位是××、这位是××,这是我们的行政执法证,请查验。”被介绍人员依次点头示意,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被检查单位的特殊性(多是平级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接待人员相互之间都熟悉,所以,亮证要把握时机,要注意当地的风俗习惯,灵活掌握,不能生搬教材和法律规定。但要注意,在没有亮证之前,其他执法程序不要进行。

  3.亮证和告知究竟哪个在前?按照一般程序要求,应该是先亮证,再告知。但作为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来说,由于被检查单位特殊,一般是提前已经书面告知或者电话告知被检查单位,所以,告知排在了亮证之前。但是,在具体的档案行政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在到达被检查单位后,应该先亮证,然后问被检查单位是否收到监督检查通知和知晓检查的内容。也可以重新宣读一下通知内容。如果是临时监督检查,则应该先亮证,再告知被检查单位监督检查的内容、检查形式、检查依据等。

  (1)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一是首先问明情况。执法人员要问被检查单位是否接到通知,什么理由不接受检查。二是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理由成立的,可以另行安排时间接受检查;理由不成立的,应与其主管领导交涉,限定时间接受检查,并讲明不接受或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后果,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记录人员要将此情况记录在案;责令整改期满仍不接受监督检查的,报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制作《给予行政处分建议书》,建议监察机关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法律依据:监察部30号令第十三条第三项: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干扰阻挠有关部门调查的;地方性档案管理法规,如,《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拒绝接受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不接受监督检查的现象很多,理由也多种多样,如,有些单位一直很重视,只是一时的疏忽忘了通知有关人员,没有准备,或者忘了跟领导汇报,这一点执法人员要体谅,不能一味地强调我通知你单位了,就得接受检查,就得下发整改通知书。这样做效果并不好,执法监督检查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工作,保证档案管理秩序和档案安全,蛮干会造成其他一些不良的后果。

  (2)非国有单位和社会组织。非国有企业和社会组织不接受监督检查时,也应区分不同情况。一是目前很多省还没有出台非国有企业和社会组织档案管理办法,对哪些档案应纳入监管范围还没有规定,所以在平时的监督检查中应注意分寸。档案法律法规也没有过硬和明确的规定,“两办”的意见是引导、帮助、规范,没有强制措施,因此,在行使监督检查时,应尽量解释、沟通。二是对确实已经掌握其违法行为时,可以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企业和社会组织阻止执法调查的,可以申请公安机关协助执法。也可以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实行强制措施,包括:代为保管、强制征购、收购。三是对一些特殊档案违法行为的处理。人事档案、会计档案、税收档案国家已有明确的规定,如出现违法行为的,可以与人事劳动部门、财政部门、税收部门、公安、监察部门联合执法,也可以移交上述部门处理。上述执法行为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刑法、税收征管法、会计法、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人事档案丢失诉讼有关问题的答复(档办〔2006〕54号)。

  5.现场监督检查的形式有哪些?现场监督检查的形式主要有两个程序,询问、查看,这是法律规定的程序。但在实际工作中,一般是:听、问、看。听汇报,是习惯性动作,也是一种礼貌性动作,以示对被检查单位的尊重。这个动作还是要进行的,一般情况下不能省,尤其是对党政机关。

  6.《现场监督检查记录》书写的原则及注意事项是什么?《现场监督检查记录》分头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头部是固定格式,不再讲。下面重点讲一下正文和尾部。正文的开头一般是:

  我们是××档案局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名称和编号分别是:行政执法证×××××、×××××。

  现在,我们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请予配合。××单位××(人名、职务)介绍了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并陪同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

  正文的书写原则:(1)真实性原则。没有看到的不记;分析判断的不记;投诉举报的不记;当事人讲述的内容不记。如,××单位档案管理不规范。这就是属于判断性、结论性语句。应直接记录为:××单位归档文件中没有××年党组会议记录。(2)相关性原则。记录的违法事实、违法行为及现场环境状态的内容,要与检查的目的相一致。(3)合法性原则。要程序合法、手段合法。

  注意事项:(1)记录形成后,应首先交由带队领导审核无误后,再交由当事人阅核。(2)当事人阅核无误后,由当事人签署“以上记录内容属实”,并签署姓名、时间。最后由执法检查人员签署姓名、时间。(3)文中有涂改的地方,由当事人在涂改的地方按指印。多页的,当事人应在每页签字或按指印。每页右上角编制页号,方法是:第×页共×页。(4)《现场检查记录》一式二份,一份当场交与当事人,一份存档。

  7.当事人拒绝在执法文书上签字怎么办?对此情况,《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中都没有规定。但是,其他行业的执法监督工作规定中有,我们可以借鉴。如,《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九条规定:被检查人拒绝签字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具体到档案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遇到此情况,如果现场有其他相关人员的,可以请相关人员签字见证。如果现场无其他相关人员或者相关人员拒绝见证的,应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情况,说明原因,这同样符合最高法对现场记录的法定证据的形式要求。当然,同时有录音、录像证据更好。

  8.是不是每个受检查的单位都需要做《现场检查记录》和档案监督检查记录?是的,不管被检查单位有无问题,都应制作这两个记录,这是档案行政执法的一般要求,也是规范档案行政执法行为的一个必要形式。

  9.哪些情形可以制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十种情形,《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六种情形可以制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地方性档案法规规定的情形,如,《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可以制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10.怎样通报检查结论?每次监督检查,都要有检查结论,并向被检查单位通报结论情况。但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监督检查人员的权限是有限制的,并不是所有检查出来的问题都可以现场决定,有的决定需要单位和主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所以,监督检查的结论应作如下处理:一是被检查单位存在轻微违法行为或者没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当场口头通报检查结论。对于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也可以当场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二是对于存在问题较为严重,需要交由档案局领导审批和集体研究的监督检查决定,现场执法人员应当场指出被检查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严重性以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告诉被检查单位最终检查结论须集体研究或由主管领导决定,并同时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需要证据保全的,应作证据保全措施,并告诉被检查单位,有保护证据完整的义务。实际工作中,凡是给予被检查单位和相关人员警告以上行政处罚或者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决定,档案行政监督人员都要请示局法制机构和主管领导审批同意。

  11.当事人不接受档案行政执法文书怎么办?可以采取留置送达。也可以采取委托有关组织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形式。

  12.哪些档案违法行为可以给予档案行政处罚?从目前的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来看,可以给予档案行政处罚的档案违法行为有:在利用档案的过程中,损毁、丢失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以及涂改、伪造档案的行为;违反《档案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行为;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损毁、丢失档案的行为都适用行政处罚,如果不是在利用档案的过程中发生上述行为,则不适用档案行政处罚的规定。

  13.《调查询问笔录》怎样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是档案行政案件处理和行政诉讼中的重要证据,因此,在记录时一定要注意法律法规规定的一些细节。《调查询问笔录》分为头部、正文、尾部三部分。头部是固定格式,不再讲,下面重点讲一下正文和尾部。正文部分格式如下:

  我们是××档案局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名称和编号分别是:行政执法证×××××、×××××。

  现在,我们依法向你调查你单位……问题,请予配合。问者:××、×× 答者:××

  问:按照法律规定,对于我们的询问,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你认为调查人员与此次调查有利害关系,可以申请调查人回避,对于我们的询问,要如实回答,故意隐瞒违法事实或作伪证将负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注意事项:(1)记录形成后,应首先交由带队领导审核无误后,再交由当事人阅核。(2)当事人阅核无误后,由当事人签署姓名、时间。最后由调查人员签署姓名、时间。(3)文中有涂改的地方,由当事人在涂改的地方按指印。多页的,当事人应在每页签字或按指印。每页右上角编制页号,方法是:第×页共×页。

  14.丢失档案违法行为发生时间不确定时,怎样处理?丢失档案,是目前经常遇到的一种档案违法行为。对于丢失档案时间明确的,可以按照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给予处理,该处罚的给予行政处罚,该追究党纪政纪处分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但是,在现实中,有许多丢失档案案件,并不知道确切的档案丢失时间,这就需要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分清不同的情况加以处理:一是无论是什么时间丢失档案的,一经发现,立案查处。按照《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建议监察机关、党的纪律机关和主管机关、单位给予相关人员纪律处分。二是需要对单位、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该界定其档案违法行为是否在二年的有效追诉期内。在规定的时间内的,立案查处,给予行政处罚。超出二年规定的,则不应给予行政处罚。

  15.如何界定档案的丢失时间?从目前各地的经验来看,如果丢失档案的单位和人员不清楚档案丢失的具体时间,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界定:一是查看档案交接手续。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第十五条都有档案接收移出的规定,干部档案、人事档案管理条例、办法也有,机关应当遵守。二是看档案工作年报和检查记录。三是看单位的工作制度有无相关规定。四是调查询问。如果单位没有丢失档案的记录,当事人又不知道丢失档案的时间,则可以确定其档案处于去向不明的状态(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档案丢失),应及时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期满仍未找到的,则确定并由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宣布档案丢失,其档案丢失的时间从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确定并宣布档案丢失的时间计算。

  案例描述:山东临沭县档案局2002年11月在进行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两个乡存在档案丢失现象(A镇丢失档案永久17卷、长期8卷;B乡镇丢失长期档案11卷),当即下达了一个月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期满无改正的情况下,按照程序、立案查处,分别对两个乡作出了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在规定期限内,两个乡如数上缴财政罚款专户。

  存在问题:行政处理欠妥,自由裁量不公。第一,《档案法》和《山东省档案管理条例》规定丢失档案的行为,首先应当给予处分,然后才是行政处罚。而行政处罚是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并没有规定可以单处罚款。第二,A、B两镇丢失档案重要程度和数量不同,罚款却一样,明显地存在自由裁量偏失。

  案例描述:1998年,江苏南通市某区某机关因工作需要,向某部属企业借用一卷档案(图纸),该机关工作人员季某在归还档案途中,不慎将其丢失,南通市档案局依据《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对季某作出行政处罚300元的决定。

  存在问题:行政处理不当。对季某的行为,即使不给予行政处分,也应该按照《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先对其给予警告,然后才可以并处罚款。

  案例描述:四川某乡在行政建制撤并后,对原来乡里保管的档案无人问津,一拾破烂的将库房门撬开,多次从库房中盗出档案,将其出卖给废品收购站,后来乡政府发现并追回了部分档案,但由于时间前后历经数月,大部分档案不知去向。后经查处,该乡原党委书记、乡长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分管领导和办公室主任被撤职。

  存在问题:此案存在的问题是没有追究拾破烂人的刑事责任。正确的做法是分两步:一是调查后,将案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二是追究机关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此类型的案件,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只追究了收破烂的刑事责任,而没有追究单位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如,河南郑大一附院病历档案损毁案。

  案例描述:××县肉联厂,原是该县较大的国有企业,共有职工近二百人,年产值上千万元。2006年10月,该厂正式改制为股份制民营企业。在改制期间,县档案局接到反映,说该厂档案有可能已丢失。档案局随即派人到该厂进行现场查看,发现该厂档案柜内文书及会计档案数百卷已全部不知去向,于是立即展开调查,后调查到是原负责看守该厂的留守人员张××(原在该厂食堂工作)当废纸全部卖到纸厂处理了。因本案档案数目较大,经请示县政府同意,对原该厂及改制工作相关人员以及当事人张××分别作了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存在问题:此案存在定性不准。此案实质上是擅自出卖国有档案和因工作失误导致档案损失的综合性案件。张××触犯的是《档案法》,其他人员触犯的是《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另外,对原该厂及改制工作相关人员处以经济罚款也于法无据。

  案例描述:2006 年2 月,某市档案局发现,《京华时报》第五版曝光了某医院涂改、伪造病历档案,以骗取医保基金的违法行为。2006年3 月,该市档案局执法人员在市卫生局和某区卫生局执法人员的配合下,对该医院进行了实地调查,发现该医院在2005 年3 月至9 月间,对四份原始病历档案上的患者姓名进行了涂改,严重影响了病历档案的真实性,并且给国家医保基金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按照该市贯彻《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对该医院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存在问题:行政处罚存在缺陷。就案件来看,虽然是单位违法行为,但也有具体的执行人员,应当同时给予直接的责任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案例描述:2006 年5 月,某市某大学人才交流中心工作人员左某为某单位校办企业职工王某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在没有任何原始工作经历记载材料证明的情况下,为王某补办了1993年~2005 年期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伪造了王某在该校总务处和的工作经历,并将其转入王某的人事档案中。2007 年11 月,某市档案局接到举报,派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对左某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某市对此案件的处理是正确的。因为其依据的规定是地方行政规章。这里举出此案件的意义在于:《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伪造档案违法行为,是指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时伪造档案的行为,而不是指机关档案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伪造档案的行为。对此,我们在处理此类档案违法案件时,不能引用《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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