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主体,发生工伤时,分包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3月27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聚焦劳务用工领域热点问题,发布了4起相关的典型案例,并向社会发布《劳务用工领域损害责任法律风险防范指引》。
4起案例中,有一起“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主体,分包人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例,甲公司承包了天津某酒店内部装修改造工程后,将工程分包给无装修资质的乙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签署分包协议,将部分水电工程分包给丙公司。同日,丙公司又同没有资质的刘某签署合同,将水电工程转包刘某。刘某雇佣了未某到该建筑工地从事水电安装工作。
在三层顶面施工过程中,未某跌落到地面受伤,被诊断为股骨、桡骨骨折,花费医疗费若干。未某将上述3家公司和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连带赔偿自身损失,后续治疗费另案主张。
法院认定未某系刘某直接雇佣,2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因刘某未提供安全的生产条件及尽到用工安全管理义务,应根据过失大小对未某的损失承担过错责任工程案例。
甲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总承包方,将该工程分包给没有装修资质的乙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调查,乙公司从未与丙公司进行过工程对接、工程结算等事宜,而是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了刘某个人,法院因此认定,刘某系借用丙公司的名义分别与乙公司、与自己签订了分包协议,因此法院认定乙公司与刘某形成了实质上的分包法律关系。在此过程中,乙公司明知刘某作为个人,缺乏施工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却仍与其形成分包法律关系,因此乙公司对此存在明显过错,其应当与刘某就未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理,丙公司同意刘某借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亦存在明显过错,应当与刘某、乙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由刘某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在刘某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建设工程施工领域涉及较多危险作业,为了便于管理,承揽建设工程的单位应当具备建设施工资质,施工单位分包时,也必须审查承包人建设施工资质。同时,由于缺乏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且难以承担工程质量问题以及涉工程人身安全等相关责任的风险,个人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
法院提示,建设施工单位若在分包时未能审查承揽主体是否具备相应资质,而后续工程施工过程中遇到提供劳务者出现伤亡情况,可能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即使在非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劳务需求者作为定作人与提供劳务方存在着承揽法律关系,定作人如果存在选任过错,即选任了不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安全施工条件的承揽方,定作人也可能因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介绍,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仅有一字之差,但两种法律关系在权利、义务方面却存在巨大差异。在劳动关系中,工伤保险制度为劳动关系双方撑起了一把“保护伞”。但在劳务关系中,一旦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或死亡,由谁来承担责任往往容易出现争议引发诉讼。
2020年1月至2023年12月,顺义法院共审结劳务用工领域提供劳务者受害相关案件544件。其中,近90%的案件都涉及厘清法律关系、准确认定赔偿责任主体以及准确划分各主体责任的问题,此类案件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平均审结时间较长。
顺义法院牛栏山法庭庭长胡泊说,劳务用工领域损害责任纠纷的案件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招工时缔约不完备,相关责任主体互相推诿责任;二是追求低成本、灵活用工,接受劳务方忽视安全保障义务。数据显示,顺义法院审理的此类案件中近60%提供劳务者是因设施损坏或不慎踩空从高处跌落而受伤。
为此,该院在提炼总结典型案例审理思路的基础上,制作并发布《劳务用工领域损害责任法律风险防范指引》,为劳务用工领域双方提供参考,提示各方明确自身责任,共同维护安全用工环境。
顺义法院牛栏山法庭法官孙树华提示广大劳务提供者说:“提供劳务者自身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注意义务,在工作过程中应严守工作相关规章制度,以谨慎态度实施各项劳务工作,让安全成为一种工作方式和良好习惯,平安顺利地完成每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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