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上午,在“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南京中院发布2023年度南京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审判白皮书和2023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23年全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新收数量持续上升,达12605件,同比上升12.95%,但增幅出现下降。
刘某为某酒店店长。区域经理要求店长周五、周六23时30分在公司微信群上传标注有打卡地点的照和当日酒店经营报表,汇报当日工作成果。后刘某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加班工资39533元等。
法院认为,刘某在周五下班后及休息日等时间利用社交媒体工作,已经超出简单沟通的范畴,且排班表能够证明某酒店安排刘某在周五、周六完成一定工作的事实,该工作内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点,体现了管理用工的特点,应当认定为加班。法院综合考虑刘某加班的频率、时长、内容及其薪资标准等,酌定加班费2万元。
劳动者的工作模式趋于灵活,工作地点也不再拘泥于传统的办公场所,“隐形加班”情形越发常见。本案通过考察劳动内容是否包含实质性的工作内容,以及加班是否具有周期性、固定性等特点,综合认定存在加班,切实保障劳动者的“离线休息权”。
某物业公司以王某未完成车位销售任务为由扣除其2020年7月至2021年4月期间绩效工资共计11050元。王某主张,某物业公司在绩效考核中设定车位销售任务,而销售的系人防车位,违反法律规定。王某要求某物业公司返还上述绩效工资。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业主开放,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人民防空工程作为国防资产的一部分,所有权属于国家。某物业公司违反规定向业主销售人防车位,并以无法完成车位销售任务为由扣发绩效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某物业公司返还王某绩效工资。
绩效考核标准及内容应合法合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对不合法、不合理的绩效考核内容作出否定性评价,有利于引导用人单位通过合规化内部管理,真正发挥制度的激励导向作用,从而促进员工以内部驱动力带动企业的发展。
天津某公司与李某签订《合作协议》进行业务合作,A公司是其控股股东。通过登录A公司的某App能够查询到李某的工资发放信息。天津某公司目前已注销。A公司称,由于上海某科技公司与其签订长期的合作协议,A公司为方便管理,研发该App,并代发所有项目的工资条。共有四家合作公司向李某代付工资,A公司与合作公司进行结算。后李某与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主张经济补偿等。
法院认为,李某提供的劳动属于A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接受其日常管理;A公司使用其App管理李某工资,并通过合作公司发放劳动报酬;李某虽与天津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但该公司是A公司控股的子公司,李某的实际工作地点与天津某公司并无关联,双方不存在建立合作关系的合意。李某与A公司之间具有人身、经济、组织上的从属性,应当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支持李某主张的经济补偿等诉请。
本案涉及新就业形态用工领域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本案实质审查平台从业者是否接受经营主体的指挥、管理与监督,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经营主体的业务组成部分工程案例,经营主体是否直接或间接向从业者支付劳动报酬,最终认定双方之间构成劳动关系,有利于引导平台企业规范用工,促进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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