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竞技宝电竞首页 > 工程案例

最高法院:放弃建工优先权的承诺在不损害建筑工人利益情况下有效民商事裁判规则

时期:2024-05-01 07:54:41 点击数:

  阅读提示:由于建设工程项目需要极大的建设资金,建设单位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通常倾向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以获得资金。而部分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为保证其自身权利,则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由施工单位出具的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承诺。该承诺是否有效,本文将通过一则最高人民法院案例进行探讨。

  承包人原则上有权事先或嗣后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承包人的放弃不得损害建筑工人利益,需综合承包人的放弃行为是否影响其整体的清偿能力进行判断。

  一、2011年10月27日,水安建设公司中标安徽金龙国际商贸港C、D区一期工程,并与龙腾置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2016年2月1日,国盛管理公司与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向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借款2900万元,期限为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2月1日。

最高法院:放弃建工优先权的承诺在不损害建筑工人利益情况下有效民商事裁判规则

  三、2016年1月28日,龙腾置业公司与信宜达担保公司签订《在建工程抵押担保合同》,为《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2900万元贷款以龙腾置业公司以其正在开发建设的金龙国际商贸港D区10号楼共108套房产提供担保。

  四、2016年1月28日,水安建设公司作出《在建工程抵押建筑商声明书》,写明放弃因工程资金结算所承建建筑物变现价值的优先受偿权,并无条件配合信宜达担保公司依法行使抵押权工程案例

  五、2019年4月23日,水安建设公司以龙腾置业公司为被告向亳州中院起诉,案号(2019)皖16民初248号。亳州中院判决龙腾置业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水安公司在龙腾置业公司欠付工程款内对安徽金龙国际商贸港C、D区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双方均提起上诉,但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六、信宜达担保公司以水安建设公司、龙腾置业公司为被告向安徽高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2019)皖16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水安建设公司优先受偿权的内容,并确认信宜达担保公司对案涉工程108套房产的优先受偿权。

  七、安徽高院未支持撤销(2019)皖16民初248号案中确认的水安建设公司建工优先权的诉讼请求。信宜达担保公司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应予以维持。

  一、案涉《在建工程抵押建筑商声明书》虽是承包人水安建设公司向发包人的债权人信宜达担保公司作出,并非直接向发包人龙腾置业公司作出,但其核心内容仍是水安建设公司处分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其效力判断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

  二、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为是否有效,关键看其是否损害建筑工人利益。从目的上,水安建设公司向信宜达担保公司承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目的在于获取信宜达担保公司为案涉项目建设贷款提供担保,以保障项目建设获得必要的资金支持,而这对水安建设公司自身以及建筑工人均是有利的;从后果上,水安建设公司的放弃行为不会损害建筑工人的利益,综合考虑《在建工程抵押建筑商声明书》作出的背景及目的,根据目的解释、诚信解释原则,可以认定水安建设公司只是就案涉10号楼已经为信宜达担保公司设定抵押的108套房产放弃了优先受偿权,以保障信宜达担保公司抵押权的实现,因此水安建设公司的放弃行为不影响其对龙腾置业公司的48733386元工程款及利息债权获得清偿,不会损害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在不存在其他无效事由的情况下,应认定该放弃行为有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笔者在对大量法院裁判文书研究的基础上,结合自己办理案件的亲身经验,就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效力问题总结实务经验如下,供读者参考:

  一、承包人原则上有权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既可以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约定放弃或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也可以就放弃或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出单方承诺。

  二、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在判断承包人放弃或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损害建筑工人利益时,要看承包人这一行为是否影响其整体的清偿能力,要将承包人整体的资产负债情况以及现金流情况是否因此恶化到影响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程度作为主要考虑因素。

  三、如承包人存在个别欠薪行为,不足以认定其与发包人约定或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了工人利益,进而认定该约定无效。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第四十二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现已失效)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利辛县信宜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终233号]

  云亭律师就本文相关问题,检索了大量裁判文书。现将相关案例分享如下,供读者学习参考。

  案例一:福建省惠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等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6948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工程款优先权是建设工程施工人的法定权利,属于具有担保性质的财产权利。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精神,在不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前提下,并不禁止权利人放弃或者限制工程款优先权。惠三公司主张其放弃案涉工程款优先权损害建筑工人的利益,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仅凭21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盛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惠三公司停工期间工作人员工资224000元及……”,不足以证明建筑工人利益实际受到损害。一、二审判决认定惠三公司在本案中对案涉工程款优先权的放弃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并无不当。

  案例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苏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951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涉案《承诺书》虽系作为承包人的苏州凤凰公司向作为发包人债权人的浦发银行福州分行作出,而非直接向发包人金瑞公司作出,但《承诺书》的核心内容是苏州凤凰公司处分了己方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承诺书》以浦发银行福州分行依约发放贷款给作为发包人的金瑞公司用于金瑞商业广场项目建设为所附条件,则判断苏州凤凰公司该意思表示、处分行为的效力必然仍要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的立法精神,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放弃或者限制,不得损害建筑工人利益。

  金瑞公司在苏州凤凰公司就金瑞商业广场项目施工后并未支付工程款以至双方涉诉,政府部门亦于2014年1月间为苏州凤凰公司垫付建筑工人工资1300万元。金瑞公司与苏州凤凰公司虽于2014年7月16日在法院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金瑞公司同意向苏州凤凰公司支付工程款126561566元,并同意该款项在苏州凤凰公司施工的金瑞商业广场工程范围内优先受偿,且苏州凤凰公司应在收到前述工程款后偿还政府部门垫付款项。但直到2018年7月27日苏州凤凰公司在调解书中确定的工程价款通过行使优先受偿权仅实际获得分配68939365元。后经法院裁定,苏州凤凰公司亦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以上事实足以说明,若还允许苏州凤凰公司基于意思自治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然使其整体清偿能力恶化影响正常支付建筑工人工资,从而导致侵犯建筑工人利益。一审法院认定《承诺书》中苏州凤凰公司放弃优先受偿权的相关条款因损害建筑工人利益而无效,并无错误。

  案例三:广东旺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市中骏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588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建设工程施工人的法定权利,属于具有担保性质的民事财产权利,权利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行使或放弃,但是不能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否则应为无效的原则。本案中,《放弃优先受偿权声明书》是旺朋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旺朋公司上诉称对远禾公司的财产进行拍卖并已分配,农民工的工资已进行发放,因此建筑工人的利益已经得到保障。旺朋公司再以损害建筑工人利益为由主张《放弃优先受偿权声明书》无效,没有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其次,《放弃优先受偿权声明书》仅载明旺朋公司同意远禾公司将涉案在建工程抵押给杜阮农商支行,且承诺在杜阮农商支行的债权未全额受偿前,其放弃对涉案在建工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处置所得价款由杜阮农商支行优先受偿。上述声明书系与远禾公司、杜阮农商支行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同一天签订,且未对杜阮农商支行的债权范围、发生时间等做出限制,应视为《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旺朋公司主张《放弃优先受偿权声明书》所涉债权已经全部实现、与中骏公司主张的债权不是同一债权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原标题:《最高法院:放弃建工优先权的承诺在不损害建筑工人利益情况下有效民商事裁判规则》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

Copyright © 2018-2024 竞技宝电竞首页·(中国)平台网址 版权所有  xml地图  网站地图  备案号:晋ICP备1600473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