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具体操作中,我院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把案件安全质量关,力争将每一个案件都做成精品。在案件初查阶段,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规定的四不原则,初查一般不公开进行,一般不接触被查对象;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条件成熟后报主管检察长批准,由案件承办人拟好《安全防范工作预案》,安排专门的安全监查员,做好相关的安全防范措施后再对案件展开全面侦查。
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注重强化办案人员办案安全意识,运用各种方式加强办案安全教育,使办案人员深刻认识到办案安全的重要性和安全事故的危害性。我局不定期组织干警学习各地已经发生的安全事故典型案例,组织办案人员以发生的办案安全事故为反面教材,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进行案例剖析,在安全案例的学习中注重对照自己在办案中的安全措施和防范手段进行查漏补缺,居安思危。除了案例学习,我局还以研讨会的形式组织全体干警深入学习《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办案安全防范制度》,让各位干警结合自身实践,就自己的办案经验谈谈应该要注意的地方,加强学习效果。我局还建立了安全教育定期性和不定期性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实行安全教育月活动,局里每年选择一段时间集中进行安全教育活动,在这个月里对安全问题进行集中学习、对照查找,组织整改。通过教育使办案人员对安全问题真正做到深入人心。
虽然我局在办案安全防范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是我们也要预见到在具体办案中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才能切实保证案件安全,将每一个案件办成铁案。
(一)办案监督工作仍存在薄弱环节。虽然检察院设置了案管部门监督案件进程,但由于《案管规则》出台比较晚,围绕办案监督工作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配套制度。现有办案监督制度还比较零散,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导致办案监督工作处于被动应付的局面,主要侧重于对办案程序的备案审查,对办案过程监督还需进一步加强。
(二)办案点存在安全隐患,物资保障不足。我院反贪局现有办案点规模小,虽能满足平时的办案需求,但是在办理牵涉人员较多的大案时,办案点就不够用了。同时设施配套也比较落后,讯问点的消防设施配套不够健全,医疗保障不够健全,处理突发疾病的能力有待加强,达不到上级的标准要求,给办案工作留下安全隐患。同时录音录像设备配置不足,在我局实际办案过程中,除了在我院自己的警务区可以实现同步录音录像外,在外提审时由于没有相关的设备支持从而导致很多情况下不能实施同步录音录像,这也给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诬赖我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留下了可趁之机。
(三)办案人员紧缺。我院反贪局虽然是检察院中人员最多的一个部门,但是相对于每年办理的案件量来说,人力仍显不足。一方面是侦查人员不足,我局专职侦查人才不足十人,经常会出现一人同时办多个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经常是超负荷工作,虽然细心谨慎能避免问题的发生,但是人的精力毕竟是有限的,这无疑加大了案件风险,不利于反贪业务的有序进行。另一方面我院司法警察人员配置也存在的不足,全局司法警察只有三人,在面对大量的需要司法警察执行的工作时,经常出现司法警察身兼数职既要保障安全又要开车,以检代警的现象时有发生,难以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警务保障作用。
(四)人员业务能力和素质欠缺。个别办案人员思想认识不到位,忽视程序正义,认为程序仅仅是形式而已,违反程序不过是工作方式、方法上的欠缺,算不上大问题,并不影响案件的实质及处理;有的片面地认为只有惩处才是办案成绩,重结果轻过程,强调办案的功效性,忽视办案的合法性、有效性。部分办案人员疏于学习先进办案方法,办案方式老化,办案手段不先进。一些腐败分子作案呈现领域扩大化、手段现代化、方式隐蔽化等特点,而办案人员主要还是习惯一支笔一张纸等传统方法调查取证。遇到案件难以突破和翻供等情况时,往往束手无策,有的甚至采取一些违反程序、违反规定的方法来调查取证。另外在协调办案中,借助执纪执法机关手段调查取证,基层协调的难度更大。
本期特别策划就展示了化解征地补偿纠纷的另一条途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特别是一些地方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的实践效果,让人们看到,在诉讼和之外,还可以在充分协商调解的基础上,通过行政社会和当事人自身力量解决矛盾和纠纷一个多元化的征地补偿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正逐步形成
发达国家的现代化历程表明,人均GDP在1000美元至4000美元之间,往往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关口这一阶段经济社会结构变动最为剧烈,各种矛盾和问题最为突出我国正处在这样一个经济和社会转轨期,随着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逐渐多样化,各类社会矛盾突出多变,纠纷纷繁复杂在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中,在不断加快的城市化进程背景下,因征地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日益突出据统计,近年来因征地引发的农村已占全国农村的65%以上因征地补偿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是征地补偿标准提高引发大量纠纷自1987年我国第一部《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征地补偿标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逐步提高1999年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在原来的基础上将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提高了近一倍2003年针对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中发现的征地中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和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措施2004年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出了征地补偿要以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和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基本原则这些政策措施的出台,使征地补偿标准经历了一个由低到高的过程由于新旧补偿标准的差异,使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产生攀比心理,引发大量群体性纠纷
二是征地补偿纠纷具有生存权纠纷的性质土地对于农民来说不仅是重要的生产资料,更是他们长期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和重要的经济保障,土地一旦被征收,征地补偿和安置直接关系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切身利益现在,农民对征地补偿比以前更加关注了,要求也提高了,因而在实施征地中发生的矛盾纠纷和冲突也不断增加
三是征地补偿纠纷时间跨度大,涉及人员多目前,通过各种渠道反映出的征地补偿纠纷,既有发生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也有发生在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甚至还有许多是20世纪70年代80年代,时间跨度比较大且征地补偿纠纷往往不只涉及一家一户或者个别农户,而是整个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很强的群体性
四是绝大多数纠纷与一些地方政府不依法行政有关近年来,一些地方为了加快经济发展,急于上项目建开发区,在地方政府财力困难的情况下,一些项目征地补偿费不能及时足额到位,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现象时有发生,引发大量纠纷
现阶段征地补偿争议解决的渠道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
一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即当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与实施征地的行政机关因征地补偿安置而产生争议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过启动行政诉讼程序来解决争议
二是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即依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向有关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上级行政机关启动行政复议程序来解决争议
三是通过渠道反映,即依照国务院《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来信来访向有关的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有关的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办理事项解决争议
四是申请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即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通过裁决来解决争议
现实中,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这四种解决争议的方式中,成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选择解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主要方式主要原因在于,一是行政诉讼成本高,程序复杂,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费时费力二是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通过行政复议解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专业性和灵活性不够三是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没有建立目前,除湖南重庆和安徽三省(市)外,全国绝大多数地区尚未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确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申请裁决的案件,绝大多数未能得到依法裁决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内涵和意义在任何国家任何时代,都会存在社会争议,重要的是如何使这些争议能够得到及时公正地解决在当今世界,通过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社会矛盾已成为法治国家的共同选择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包括诉讼解决机制和非诉讼解决机制诉讼解决机制,就是通过诉讼方式,由法院对各类社会矛盾进行审理和判决,最终形成解决方案和结论性意见非诉讼解决机制,就是不借助司法等国家公力来解决社会纠纷,而是通过行政机关社会力量以及当事人自身的力量来解决社会纠纷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意义在于避免把纠纷的解决单纯寄予某一程序如诉讼,并将其绝对化它以人类社会价值和手段的多元化为基本理念,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等各方面力量在化解矛盾和纠纷中的作用和积极性,针对纠纷的不同特点和性质,为当事人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渠道,同时以每一种选择的特定价值为选择者提供引导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中,各种纠纷解决手段之间应当建立起有机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同时,还应当根据不同社会历史时期的不同矛盾类型及其发生特点,对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进行调整和完善,使其更加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
为了有效解决征地补偿争议问题,引导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依法理性地表达利益诉求,从2001年起,湖南重庆和安徽三省(市)开始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探索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为化解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提供解决途径几年来,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在三省(市)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化解了征地纠纷,维护了社会稳定裁决制度建立以来,湖南省共受理了50多起案件;重庆市共收到裁决申请74件;安徽省的裁决办法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到2005年11月就收到裁决申请100件通过办理裁决案件,解决了大量因征地补偿而发生的群体性案件和长期不能解决的征地补偿争议问题从裁决案件的办理结果看,被征地群众普遍接受,很少再出现现象
二是纠正了补偿标准偏低的问题,保护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如:安徽省在已经办结的28件裁决案件中,有18件提高了征地补偿标准,占已办结案件总数的64%湖南省在已经受理的裁决案件中,也有近一半的案件通过协调或裁决提高了补偿标准,其中一起涉及国家粮食储备库征地的裁决案件,通过反复协调,使征地补偿费每亩增加了近5000元
三是规范了政府行为,完善了征地程序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有许多是由于地方政府不依法行政造成的针对裁决中发现的征地程序不规范征地基础工作薄弱等问题,实行裁决制度的省市都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如湖南省狠抓“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和征地听证制度的落实,并积极探索留地安置的新途径同时,严格规范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农业人口统计等基础性工作同裁决制度建立初期相比,地方政府的责任意识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水平都有了明显提高
同其他纠纷解决渠道相比,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之所以能够取得明显成效,并得到全社会的普遍肯定,主要因为:
一是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注重协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裁决是以协调为前置条件的因此,所有裁决案件的裁决机关在受理前,都要求先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争议双方进行协调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制作协调意见书,不再启动裁决程序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或者市县政府逾期不协调的,裁决机关才受理裁决申请,启动裁决程序在启动裁决程序后,裁决机关还要组织争议双方进行协调,充分表达各自的意愿和要求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下达协调决定书,并终止裁决程序;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依法下达裁决决定经过多次沟通和协调,双方的意见逐步趋于一致,为纠纷的顺利解决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是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更加专业征地补偿安置是一项复杂的技术性工作,涉及到补偿标准的计算地类的认定被征地面积的测量地上附着物的认定和测算农业人口的核定人均耕地面积的计算等诸多技术性和法律性问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征地管理机关,拥有大量熟悉征地业务的工作人员,在一些技术性和法律性问题的认定上具有明显的优势,为迅速解决争议和化解矛盾奠定了基础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和裁决机制,保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的总体要求当前,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化解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最核心最迫切的任务就是全面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建设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专门针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但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程序性规定,使这一制度没有很好地得到贯彻落实当前,全面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关键是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必须重视裁决制度建设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是一项严肃的法律活动,涉及到裁决程序裁决范围裁决申请人裁决依据和裁决效力等诸多法律问题为了保证裁决工作的顺利实施,必须切实做好裁决办法的制定工作湖南重庆和安徽三省(市)均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出台了专门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办法其中《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案件裁决办法》经省政府批准由省国土资源厅;《重庆市关于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与征地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意见》由市国土房管局和市政府法制办联合;《安徽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三省(市)的裁决办法均由省政府或者经省政府同意由省国土资源厅以文件的形式,不仅明确了裁决案件的受案范围裁决程序等,还明确了省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裁决案件中的办文程序,保证了裁决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
二是必须确保裁决的公信力裁决制度是行政机关居中解决争议化解矛盾的手段只有保证裁决的公信力,才能发挥裁决制度的生命力为了确保裁决的公信力,必须保证裁决机构的相对独立,最好由法制工作机构来具体承担裁决工作法制工作机构既不审批征地补偿标准,又不实施征地补偿方案,便于居中协调和公正裁决同时,要逐步引入公众参与机制裁决本身以协调为基础,同时兼有咨询教育等功能可以探索社会公众参与裁决的新机制,即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土地估价师或者律师等组成裁决委员会,由裁决委员会对裁决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三是必须统筹协调裁决与其他纠纷解决渠道的关系裁决制度建立以前,当事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有的通过渠道反映,有的申请行政复议,还有的向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裁决制度建立以后,就有一个如何妥善处理裁决与行政复议及诉讼的关系,充分发挥裁决制度生命力的问题只协调,不裁决,且决定的法律效力不高;复议不适用调解;申请诉讼程序复杂且成本高而裁决制度则是专门解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同其他纠纷解决渠道相比,具有高效专业和及时的特点,应当积极引导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通过裁决解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同时,对于已经受理并在办理中的裁决案件,当事人就同一事项提出请求的,可以不予受理
1、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企业施工现场合格率达到100%。其中一二级企业施工现场,优良率达到30%以上;三级企业施工现场优良率达到20%以上。
2、依据《辽宁省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树立30个以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样板施工现场,带动本地区建筑施工现场达到标准。
5、建筑工程事故百亿元产值死亡率控制在7人以内,减少一般事故,遏制三级以上重大事故发生,杜绝特大伤亡事故。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对于依法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大意义。为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使广大干部职工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建委决定于上半年分期举办《条例》学习培训班,并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介广泛进行宣传。各单位要认真制定学习贯彻《条例》工作计划,企业内部要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班。特别是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要针对实际,开展好全员学习活动,重点对一线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教育。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是2004年安全生产检查的一个重点。各企业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同时要在责任制的落实上下大力气,不断探索,制定出符合企业自身特点的落实办法,使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
2004年继续落实辽宁省建设系统“十五”期间安全达标方案,广泛开展施工现场安全达标和创建文明工地活动。同时转变工作重点和工作方法,从重点监督检查企业施工过程实体安全,转变为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状况,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落实和执行情况;从以告知性检查为主,转变为以随机抽查及巡查为主。全年开展不间断的抽查和巡查,将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充分利用网络优势,2004年在锦州市建筑管理信息网上建立企业安全状况、不良记录和事故报送、处罚信息系统,凡出现重大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一律在网上予以公开曝光。并在全市实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制度》,把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结果作为企业资质年检、晋升资质等级的基本条件,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事故多发企业和责任人将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直至清出建筑市场。
拟于2004年制定《锦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办法》、《房屋建筑工程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办法》、《建设单位工程安全施工备案制度》、《施工企业安全资质考核制度》和《建筑工程事故报告制度》。加大对工程标准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及时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
做好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组织建筑和工程监理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组织《条例》和建设部制定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的培训工作;指导企业开展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和新工人及工人转岗工作培训;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在对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同时,进行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的培训。
2004年专项整治的重点在制度建设,完善建立安全技术方案论证,在严格执行标准和技术方案,重点环节的有效控制等方面做文章,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一是强调各方责任的落实,重点落实审批、验收、检查等责任制度。二是看有没有方案,对土石方开挖、深基坑支护、地下暗挖工程、降水工程、高大模板工程、超重吊装、脚手架工程等技术方案是否有论证、审查,论证审查的技术方案不得擅自随意变动。三是施工、监理严格验收检查,特别是在重点环节、重点内容上进行重点监控,确保标准规范的落实。
(一)认真做好法规起草和初审工作。五年来,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要求,立足省情,充分考虑地方立法的可行性和前瞻性,及时向常委会提出立法项目建议,认真落实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起草并提请常委会审议了《浙江省司法鉴定条例(草案)》、《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草案)》、《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草案)》、《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草案)》、《浙江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草案)》、《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草案)》等8件法规草案,就《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浙江省禁毒条例(草案)》、《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草案)》等3件法规草案提出了审议意见。立法工作中我们坚持:
1.体现浙江特色。在坚持法制统一的前提下,注意结合我省实际,着力推进体现地方特色的自主性立法,积极探索创新实践的先行先试性立法,不断增强立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起草《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时,充分考虑我省民营企业大省、中小微企业面广量大的特点和需求,设置了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职工董事监事、平等协商等机制,推进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落实职工民主管理权利,推动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修订《浙江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草案)》和《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时,全面总结了第九届村委会换届选举成功经验,将自荐直选、任职条件审查、村干部履职约束等二十多项创新做法加以提炼规范,纳入修订内容,更好地指导村民自治实践工作,推动我省基层民主和社会管理取得新发展。
2.维护群众合法利益。对于涉及面较广、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法规草案,注重积极发挥立法的主导和引领作用,合理统筹协调不同利益关系,努力满足不同群体、不同方面、不同层次的利益需求。起草《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草案)》,把促使残疾人的生活状况达到社会平均水平作为立法目的,注重从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政治权利等多方面健全权益保障体系,从政府、残疾人组织、企事业单位、全社会等多层次加强保障力度。起草《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草案)》,把重心放在平衡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充分保障职工当前和长远利益上,多次到基层听取企业、职工和工会意见,设定了集体协商、专项集体合同、行业区域集体合同等制度,最大限度地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3.推动政府管理创新。在起草、审议法规草案过程中,注重积极推动政府及其部门强化社会管理职能、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提高公共服务意识和管理水平。审议《浙江省禁毒条例(草案)》时,对禁毒工作的考核评估制度作了专门研究,并提出了立法意见。审议《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草案)》时,建议细化政府和相关涉海部门职责,加快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管理整体质量和综合效率,为我省海洋经济建设提供统一高效服务。
(二)依法开展监督工作。把深入贯彻落实监督法作为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工作的内在要求,进一步拓展监督工作思路,深化监督工作内容,创新监督工作方式,力求监督工作取得实效。
1.协助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依法加强工作监督。协助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民事执行、侦查监督、行政审判、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知识产权审判、“五五”法制宣传教育、村委会换届、社会救助等专项工作报告12个,起草了加强民事执行工作、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等决定决议草案3件。
一是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着眼于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作用,把监督重点放到完善机制上,积极建议并协助常委会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为抓手,听取审议了省检察院关于侦查监督、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专项报告,作出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坚持跟踪监督,听取审议了省公检法司四机关加强法律监督和接受法律监督工作的专项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就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再进行监督,并开展满意度测评。为深化监督,内司委做了大量基础工作。注重决定草案的起草质量,上门征求公检法司机关意见,开展专家论证,对草案文稿进行了18次修改,既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职责,又注意体现司法机关内部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的法定原则。加强跟踪督促力度,组织召开全省贯彻决定的电视电话会议,参加全省检察机关贯彻决定座谈会,深入了解各级司法机关落实决定的情况,就关键问题反复协商沟通,逐步推进问题的解决。着力推动监督落实到位,促使省级公检法司机关在羁押性强制措施监督、审判活动监督、证据运用规范、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基层派出所法庭司法所监督、司法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执法办案数据核查与信息交换等7个方面,建立了17项制度。经过推行一系列措施,推动了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长效机制的形成,对改进和加强人大的司法监督工作也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和创新,有利于常委会司法监督职能的有效履行和顺利实现。
二是加强法院专项工作监督工程案例。针对民事执行、行政审判、知识产权审判等法院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协助常委会分别听取和审议了省高院关于民事执行、行政审判和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专项报告,围绕行政审判工作水平提高、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建立民事执行联动机制、加大拒不执行行为惩戒力度,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等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调研,为常委会审议提供详实情况和参考意见。通过邀请常委会组成人员旁听法院行政审判、参加民事执行工作督查、开展法制讲座等方式,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了解相关监督工作内容,提高审议质量。
三是推进法制宣传、村民自治、社会救助等重点工作深入开展。为助推我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了“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调研,起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决议草案提请常委会审议,就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全社会依法治理水平提出意见。积极参与村委会换届选举督查指导工作,督促相关部门总结经验、检查问题,提出操作性较强的对策措施,推进村民自治“四个民主”建设。在协助常委会听取审议社会救助工作报告时,着力就整合救助力量资源、加快建立救助工作信息网络、完善救助工作机制等突出问题,深入开展调研,推动政府抓好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2.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和执法调研,推动法律法规实施。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或全国人大部署要求,组织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执法检查和调研共11次,在推动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过程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热点难点问题解决。
一是精心组织执法检查。在组织执法检查时,坚持做到认真组织、提前协调、周密策划,有的放矢,抓好重要环节。如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检查,从道路交通安全现状出发,明确五个重点,针对不同的道路交通参与主体,召开座谈会30多次,实地检查4处危险路段整治情况,查看了交警执法案卷,考察多家相关单位和企业,还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联合召开公听会,面对面听取公众意见,与省经信委、省社科院等单位专家在“浙江在线”与网民互动交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深入了解道路交通行政执法中的困难和问题,提高了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实效性。
二是深化执法调研方式。2011年,内司委开展残疾人保障工作执法调研后,在省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的带领下,与省政府分管副省长及有关部门作了面对面反馈交流。分管副省长事后作出专门批示,省有关部门及时制定措施,对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残疾人生活津贴、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征收残保金等问题,切实加以解决。面对面反馈交流,促使政府及相关部门更加重视解决问题,执法调研工作效力明显增强。
三是努力取得工作成效。综合考虑工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力求每次执法检查、调研都能就若干问题取得成果。村委会组织法及相关法规执法检查后,内司委向全国人大报送了《关于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建议》,相关意见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村委会组织法时被采纳。妇女权益保障执法调研后,就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等问题,内司委积极提出建议,并直接提请常委会制定了相关地方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检查后,推动成立了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出台了管理试行办法,设立了基金管理机构。
3.参与省委重点工作的督查验收。根据省委统一部署,参加“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期督查和期末检查验收、“平安浙江”建设考核验收、“法治浙江”建设重大活动、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相关工作、第八届和第九届村委会换届选举督导、惩防体系建设课题调研等重要工作。从法律法规贯彻实施角度出发,提出意见建议,供省委决策参考。同时,通过参加省委部署的工作,了解背景、掌握情况,以利于从全省大局思考和谋划内务司法工作,不断增强工作的广度和深度。
(三)认真做好代表服务保障工作。注重发挥代表专业优势,拓宽代表活动领域,进一步提高代表服务保障工作质量。
1.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建议。省十一届人大各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内司委审议的代表议案共24件。内司委认真调研,了解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和现实需要,加强与领衔代表沟通,形成审议结果报告,提交常委会审议。24件议案中有22件要求地方立法的议案,其中7件已出台相关法规,10件已列入常委会立法计划,代表要求通过立法解决残疾人保障中的突出问题、修改我省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和选举办法、禁毒条例等多件议案所提内容已得到落实。此外,积极抓好《关于完善农村养老体系制度建设的建议》、《关于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隐患必须引起重视的建议》等重点代表建议的督办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还对省人代会交办的代表建议和省政协交办的政协委员提案,提出了办理意见。
2.组织代表专业小组视察。为丰富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组织内务司法代表专业小组成员,围绕监狱执法情况、预防职务犯罪、残疾人保障等方面,视察了省乔司监狱、省第六监狱、省第四监狱、余杭区公安分局看守所、萧山国际机场二期工程、嘉兴市无障碍设施等。此外,还组织驻浙部队代表到宁波、嘉兴等地,对军人合法权益和退役士官、义务兵技能培训、就业安置等工作进行调研,促进军队建设中相关问题解决。
3.密切与代表的联系。认真做好常委会分管副主任接待代表日活动,与省级有关部门和省人大代表,就代表建议办理、相关专项监督工作等,当面进行沟通,听取代表意见。平时内司委在开展立法、监督工作调研时,注意邀请各级人大代表参加,充分发挥代表联系群众、贴近实际工作的优势,充实调研力量,提高调研质量。
(四)全面加强自身建设。五年来,为了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要求和人大工作需求,不断加强思想政治、作风、制度和队伍建设。一是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领会党的、十和省第十二次、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积极参加浙江论坛、常委会读书会、法制讲座等活动,努力提高依法履职的水平和能力。二是重视制度建设。出台了加强与对口单位联系的工作细则、办理群众涉法涉诉案件工作规定、改进和加强人大内务司法监督工作的几点意见等规章制度,促进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三是密切沟通联系。参加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培训班、座谈会,参加和承办华东六省一市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座谈会,举办全省人大内务司法系统干部培训班,每年召开全省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座谈会,多层次多渠道学习借鉴经验,探讨研究工作。四是注重业务建设。转变工作作风,严格执行人大各项议事规则和会议程序,自觉遵守各项廉政法规制度规定。重视办公室建设,办公室工作人员自觉加强政治业务学习,团结互助,气氛融洽,为委员会各项工作开展发挥了积极的参谋作用。
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前提下,内务司法工作如何把握客观规律、作出科学研判、谋划具体工作、提出解决方案,更好地协助人大及其常委会发挥职能作用,促进司法公正、保障群众权益、发展基层民主、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和法治建设,我们有以下几点工作体会。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做好人大内务司法工作的重要前提。人大工作是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对国家事务领导的重要途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人大工作必须始终遵循的根本原则。内司委安排工作时,注意关注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关注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积极在推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促进和谐、保障民生等方面开展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适应中心工作总体要求。如服务民营经济强省建设,制定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和集体合同条例;服务创新型省份建设,开展知识产权审判和保护工作监督;服务海洋经济建设,修订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这些选题,拓展了内务司法工作思路,也促使了立法、监督工作更好地服务大局。从实际工作成效看,人大内务司法工作,要根据自身的工作特点和规律,从提供法律依据、加强法制保障角度出发,自觉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才能增强主动性,发挥积极作用。
(二)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是推进人大内务司法工作的内生动力。内务司法工作要取得进展,一方面依赖于委员会的依法、依程序履职,另一方面还要不断探索新途径新办法,这样才能增强工作实效。内司委在工作中,坚持做到规范和创新相统一,运用法律已经明确的形式依法开展监督工作,不断完善科学选题、组织实施、形成报告、交办落实等监督工作程序。同时,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综合运用各种法定形式,注重将立法工作与监督工作相结合,通过监督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再通过立法解决问题、巩固经验;将监督工作与重大事项决定相结合,把监督中掌握的一些涉及全局性的重要问题,以决定决议形式提出要求;将监督司法工作与监督行政工作相结合,从司法和行政两个角度审视工作,共同推进司法和行政工作。此外,在具体工作方法上进行创新和改进,在执法检查中举行公听会、网议活动,对监督对象落实审议意见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开展专题调研等,这些新方法、新措施,进一步深入贯彻了监督法的精神要求,丰富了监督工作形式,也拓宽了公民参与人大工作渠道,提升了人大工作的社会效果,增强了内务司法工作的活力和动力。
(三)注重工作实效,是做好人大内务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抓住一个监督重点,加大跟踪督查力度,坚持跟踪监督、深入监督,形成长效工作机制,是增强监督实效的重要途径。内司委抓住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这一主题,连续三年,步步深入,促使公检法司四机关出台了多项具体制度,就加强和接受法律监督工作提高了认识,加大了力度,规范了程序,取得了良好效果。又如在专项执法调研中,通过面对面反馈调研结果,督促省政府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了一系列具体问题,使调研工作成果得到了落实。讲求实效是人大工作的总要求,只有产生了实实在在的促进效果,内务司法工作才有生命力,才有权威性。
(四)重视调查研究,是做好人大内务司法工作的重要基础。人大不直接参与具体经济社会事务的工作特点,决定了人大工作要重视抓好调查研究,充分掌握情况、科学分析判断问题,才能增强人大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内司委充分认识到调查研究在开展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在立法监督工作中,努力把调研工作做深做透,区分不同区域,明确调研重点,选择不同对象,采取多种方式,力求摸透情况,抓准问题。内司委还高度重视应用性工作研究,每年结合一项当年的立法或者监督工作,常委会分管副主任领衔开展课题研究,坚持理论和实际相结合,深入研究分析,科学提炼观点,形成有相当深度的理论研究报告,指导实践工作。加强调查研究,为常委会审议打下坚实基础,也有利于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准确把握内务司法工作的发展规律和方向。
(五)营造良好工作氛围,是做好人大内务司法工作的必要条件。内务司法工作作为人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离不开“一府两院”对口联系单位的配合,离不开人大代表主体作用的发挥,离不开人民群众的理解和参与,离不开人大内部其他部门的协助。督促“一府两院”工作,既要监督制约,也要支持促进。为此,内司委在工作中高度重视与“一府两院”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寓支持于监督,共同推进工作。通过多种途径,加强与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夯实工作基础。加强与人大常委会其他专工委和办公厅、研究室的协作,为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争取支持和帮助。
2013年是新一届省人大工作的开局之年。新一届内司委将按照党的十对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总体部署,根据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对人大工作的具体要求,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把握方向,依法履职,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加强司法监督和行政执法监督,为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浙江积极作为。2013年的工作建议如下:
立法工作方面。内司委将根据常委会立法计划,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努力做好《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提请常委会审议通过工作;做好消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人民调解、社区矫正、人民防空、维护国防利益等地方立法的前期调研和准备工作。
监督工作方面。建议常委会对刑事诉讼法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听取、审议内司委和省公检法司四机关专项报告;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的报告;开展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专题调研。继续探索省市县人大工作联动和多部门工作联动监督的工作机制;探索开展专题询问等监督工作方式;规范审议意见的处理程序,督促审议意见落到实处;加强工作宣传和法制宣传,扩大工作影响力。
2、继续深化“首查告知整改”制度,坚持“查帮结合”,推动中小企业规范发展。着力推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统一处罚幅度,强调行政行为教育和纠正的作用,促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
3、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理顺关系,完善机制,明确责任,确保及时、精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
4、做好扩权县市行政审批项目上报审批,同时做好与台州市质监局的衔接,拟写审批项目工作流程,并及时予以信息公开。
5、开展提高企业质量安全责任意识的万人培训工程。结合质量监管、标准、计量等工作,对涉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及健康安全类产品生产的企业主,进行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
6、采取切实措施提高执法人员依法办事能力。针对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主题突出的教育整顿活动,解决存在的问题,追究责任过错人员。开展办大案要案、办高质量案件活动,落实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评选办案能手和典型案例。
7、结合“3·15”、质量月等活动,搞好《食品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新修订)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贯工作。局工作简报编发法律知识辅导专题,对辖区内企业和镇街道质监员进行宣传。
8、做好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年审工作,组织好执法人员参加市法制办组织的法律知识更新学习培训。
9、建立机关干部职工学法制度。根据市普法办的要求,制定局年度干部职工学法用法计划,提高全局干部职工法律素质。
10、加强立案审批,着重违法事实和违法主体的确认,实行监督前移,从源头上保证尽责不越权、执法不违法。推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说理性工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要对事实认定、行为性质、裁量结果等方面进行充分说道理。
11、及时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传达市法制例会相关精神,结合局行政执法实际抓好贯彻落实,以此推动行政执法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了领导责任。今年四月,区政府适时调整了区依法行政、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和区行政程序建设领导小组,由原区长、现区委书记、区长罗少挟任组长,常务副区长向美华任副组长,区政府办、编办、发改、审计、法制、监察、财政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统一领导、调度、协调全区依法行政工作。同时明确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程序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级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
2、明确分工,强化了部门责任。区政府明确区政府法制办着力做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贯彻落实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负责组织宣传、学习培训等工作,具体承办重大决策及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论证、依法行政监督考核、层级监督等工作任务。区、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公室的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依法行政各项措施、行政决策程序、政府信息的公开等相关工作。区监察、人事、编制、财政、审计、宣传等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为贯彻实施《规定》和《办法》推进依法行政提供优质的工作环境,解决出现的困难和问题。通过明确分工,目前,全区形成了贯彻《规定》和《办法》“一盘棋”、部门协作“一股劲”的良好工作局面。
3、整体部署,强力推进各项工作。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区委书记、区长罗少挟多次听取法制工作汇报。今年2月,今年第一次区政府常务会议上,区政府领导集体学习了《办法》,政府常务会议二次专题研究依法行政、贯彻实施《办法》、行政决策等工作。今年四月,区政府召开全区依法行政大会,对上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对今年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常务副区长向美华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督导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等工作。今年在区财政体制调整财力紧张、机构改革全区编制压缩的情况下,将区政府法制专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选派优秀的工作人员充实力量,增加了2个行政编制,保证了正常工作开展。
《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正式实施以来,全区按照“抓培训、贯规则、定基准、发案例”的总体工作部署,以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和案例指导制度为重点,全面推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工作。
今年4月,全区召开了2010年依法行政暨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会议,组织各乡(镇)、街道,区直、市直驻区行政机关以及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行政“一把手”进行了先期培训,会上市政府法制办党组书记张智慧给全体参会人员作规范行政裁量权方面的辅导讲座。会后,各单位在区政府法制办的统一组织指导下,通过制定培训方案,邀请专家辅导授课,集中自学等方式,在6月前全面完成了工作人员的培训学习。区政府法制办组织市、区两级法制专家进行辅导授课10多场次,免费发放培训教材800册。同时,通过常德日报《新武陵》专刊、常德电视台《武陵聚焦》栏目、武陵区政府网站、以及宣传横幅、展示牌等多种形式,对《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进行大力宣传、营造好学习氛围。
根据年初工作计划安排,按照“自上而下、逐级推进”的原则,全面开展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7月份,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在区政府法制办的指导下,先行开展本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工作,9月份,区政府办就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又专门下发了通知,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工作步骤和完成的时间,指导各单位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0月1日前,全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单位19家均已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并通过政府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布。
按照上级要求,区政府建立了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要求各部门按统一格式上报执法案例。区政府法制办根据各部门上报的执法案例,在容易发生偏差、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执法领域挑选典型案例,将通过武陵政报增刊的形式予以公开。目前增刊正在编辑之中。
今年来,为确保工作实效,武陵区进一步加强了评议考核。区委、区政府将依法行政考核纳入到了绩效评估考核体系。年初,区政府对上年度依法行政考核评议结果以形式进行了通报,对红旗单位、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今年,依据省政府下发的《湖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进一步健全考评制度,把规范行政裁量权纳入依法行政考核,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科学修定了新的考核评分体系。年初下发《武陵区2010年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办法》,强化监督和检查。今年12月将组织开展年终考评和第八次群众集中评议活动,让服务对象、满意政府建设监督员、优化经济环境监督员对各单位依法行政情况进行集中测评,测评结果将在全区进行通报。今年4月份武陵区开展了全区行政执法证年检、年审工作。认真抓好了行政执法证件信息化管理,依法依规及时换发、补发、注销、收回执法证件。期间共对45家行政执法单位501名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进行了年检,新办理执政执法证45人,并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了全区通报。通过对行政执法证的管理,提升了全区行政执法队伍的人员整体质素。
一是加强决策前调查研究。凡是政府出台重大政策、安排重大事项、建设重大项目,决策前均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二是建立决策规则。今年通过深入调研,在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武陵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明确了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和量化标准,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操作规则做出了规定。通过规范制度,进一步规范了行政决策行为,提高了行政决策质量,促进了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三是成立了决策专家咨询顾问团。印发了《武陵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武陵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章程》,根据省、市两级政府的要求和做法,通过遴选各行各业专家,组成政府专家咨询顾问团,各部门也建立自己相应的专家库,以保证在决策工作中发挥作用。四是狠抓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落实。今年,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区政府组织召开了《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的意见》的听证会,社会反响强烈,得到了国务院法制办、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的推介。目前《武陵区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听证会也正在进行之中。通过狠抓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为突破口,创新和完善决策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大力推进了区政府的科学民主决策,做到了“先听群众怎么说,再定我们怎么做”。坚持“开门决策”,及时把听证会的情况在政府网站等有效载体上予以公布,让广大人民群众对听证的内容进行了解掌握,有力地推动了政府政务公开,促进了听证工作的开展。
认真做好《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宣传实施工作,加大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力度。一是认真落实合法性审查和“三统一”制度。文件严格合法性审查程序,1-11月,区法制办审查区政府各类文件处理意见67件。今年4月份,区政府办、区政府法制办组织各单位进行规范性文件管理培训,明确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定的程序及要求。办理区政府、区政府办及各部门规范性文件“三统一”手续40件。同时,加强了对各单位执行“三统一”制度情况的督促检查,纠正未经“三统一”程序的规范性文件,确保所有规范性文件都纳入“三统一”管理。从2008年10月1日至今,对于各单位自行制定、尚未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6件规范性文件,于今年4月底前,全部补办了“三统一”手续;各乡(镇)、街道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单位自行补办了统一登记、统一编号手续。二是开展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今年是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年,区政府办、区政府法制办组成专门班子,负责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并对下级政府和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进行指导。区政府办和区政府法制办在今年9月份还召开专项工作会议,经过“交办任务、部门清理、法制审核”三个阶段的工作,全区对2008年全面清理后确认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及2008年10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全区共清理规范性文件111件,废止规范性文件18件,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54件,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37件,需修订后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2件。清理结果已在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三是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了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今年,共向市人民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报送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14件,报备率达到100%。各乡(镇)政府上报规范性文件备案2件。四是完善了政府公报的发放。为加大规范性文件公开力度,区政府法制办与湖南省政务公开查阅台管理办公室常德工作站密切配合,在城区设立了近百个政务公开查阅台,聘请专人在查阅台上摆放武陵政报,供群众免费取阅。今年已免费发放18000册。
一是进一步规范案件受理工作,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今年,区政府共受理行政复议申请55件,决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6件,决定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48件,转送市政府1件。现已审结4件,其中维持2件,经协调终止复议2件;中止审理2件。本着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原则,及时化解行政争议,解决社会矛盾,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和谐环境。同时,通过规范行政执法文书,落实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进一步畅通了行政复议渠道。
二是进一步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案件审理方式。今年,共受理各类土地权属纠纷案件,9起,已解决矛盾纠纷7起。加大了公开办案、调解办案和简易程序办案力度;扩大公开听证,实地调查现场勘查办案范围,利用行政复议建议书提复议建议等有效方式;积极运用和解、调解等多种手段;化解矛盾,平衡利益,努力做到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
三是进一步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积极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健全行政应诉案件处理程序,建立了行政复议、诉讼案件整改机制。认真督查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意见书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书的落实整改情况,各部门加强了与部门、人民法院的沟通和联系,积极主动应诉,及时协商解决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赔偿、仲裁等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积极有效地化解各类纠纷和矛盾。
一是简化审批流程,提升行政效能。按照一门受理、并联审批、统一收费、全程、限时办结的模式,以便民利民和一站式服务为原则,认真落实“联合审批四项制度”,继续推行限时办结、超时默许、缺席默认工作机制,提高了行政审批效率。
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促进学前教育机构规范发展,科学编制了《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修订)》及《云南省公办幼儿园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立法计划,目前,《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修订)》已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预备项目,《云南省公办幼儿园登记注册管理办法》已列入省政府立法计划。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承接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项目6项。取消“教育类网站审批”行政许可项目和“办理高等学校赴境外设立教育机构(含合作)及采取其他形式实施学历教育”其他行政职权。取消“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审批申请人验资”中介服务事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证明。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阶段性回头看,全面总结承接教育部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已取消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落实、严控新设行政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情况。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对权责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编制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二)依程序制备规范性文件。制定《云南省一级普通高级中学管理办法》1件规范性文件,严格依程序登记备案,并抄送教育部。
(三)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向省政府法制办报送2015年已结案10卷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为:合格卷9卷,其中有一件涉及审批权在教育部,未纳入评查范围。全面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编制并向省政府法制办报送近5年行政执法案例5件,其中行政调解案例2件、行政复议案例2件、规范性文件审查案例1件。
(四)做好应诉和学生申诉处理工作。2016年,共发生5讼案件,其中行政诉讼案件2起,委托法律顾问及相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法院已判决案件省教育厅均胜诉。接到高校学生申诉1件,未予受理。
(五)坚持法律顾问制度。2016年,聘请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顾问单位,参与处理诉讼、申诉案件6件,起草、审查合同或就专项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40余次或件。起草《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教育系统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通过云南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及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共公开信息2 500余条;受理网上件450余件,按时回复率100%;接听答复96128专线%;按时答复省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咨询30件、投诉8件、建议2件。
(七)积极开展“双公示”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自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云南教育网上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公示,并推送至“信用云南”。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云南省教育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印发《云南省教育系统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积极开展随机抽查。
(八)制定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制定并实施《云南省委高校工委 云南省教育厅任命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
(九)荣获依法行政工作先进单位。云南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被云南省人民政府表彰为“2013-2015年云南省依法行政工作先进单位”。
(一)荣获法治宣传教育先进单位及个人表彰。云南省教育厅被、司法部表彰为“2011-2015年全国法治宣传教育先进单位”,政策法规处龙德芳副处长被省委、省政府表彰为“2011-2015年全省法治宣传教育先进个人”。
(二)印发实施“七五”普法规划。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精神,印发实施《云南省教育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统筹部署全省教育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三)组织法律知识学习考试。组织全省教育系统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的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向全厅干部职工发放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学习读本并组织学习。组织参加2016年度国家工作人员在线学法及考试工作,全厅应参加考试362人,实际参加考试360人,参考率99.45%,合格率100%。
(四)开设《道德与法治》课程。在义务教育阶段一年级和七年级全面开设《道德与法治》课程。2016年,全省共有135万人使用《道德与法治》教科书,其中,一年级68万人,七年级67万人。
(五)开展法律知识网络竞赛。组织参加首届全国青少年学生法治知识网络大赛,全省共584 538名中小学生参加初赛,325 991名中小学生完成复赛,云南省教育厅荣获优秀组织奖,政策法规处邱言荣获优秀组织奖(个人)。举办云南省第三届中小学法律知识网络学习和竞赛活动,共417 474名中小学生及教师和家长参赛,参赛人数比第二届增加47.4%。
(六)组织参加宪法学习活动。组织参加全国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活动,按照小学、初中、高中、高校4个组别,各评选出省级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各组一等奖选手及其指导教师组成云南代表队,参加首届全国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演讲比赛全国总决赛,分获相应组别三等奖。主办云南分会场同步举行国家宪法日暨教育系统宪法学习日活动。
(七)组织参加第二届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优秀多媒体课件资源征集活动。云南省投稿数居全国第9位,省教育厅荣获优秀组织奖。
(八)继续开设“教育法治”专栏。重点宣传各地和学校“六五”普法先进工作经验和典型案例,对《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云南省中小学幼儿园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进行政策解读。
(九)开展“以案释法”工作。录制“法治在线――以案释法”电视栏目第14期节目(教师资格制度主题),于2016年5月4日在云南电视台公共频道播出。在云南教育网开设“以案释法”专栏,组织全省教育系统宣传学习。
(十)开展“学法守法――送法进校园”活动。与云南法制报社联合开展“学法守法――送法进校园”活动,《云南法制报》每周安排1期《校园与法》专刊。2016年《校园与法》专刊共出48期,刊登稿件483篇,向学校捐赠报纸4 000余份。
(一)开展民办高校章程核准工作。充实调整云南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委员人员。组织机关各相关部门及专家对云南大学滇池学院、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等7所民办高校章程进行审查、质询。
(二)印发《云南省中小学幼儿园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为指导和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章程建设,全面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印发《云南省中小学幼儿园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计划到2020年底,全省学校全面实现“一校一章程”。
、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任务;是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也是预防腐败的重要条件。近年来,道真县委、政府和县纪委认真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战略方针,紧紧围绕“三个始终”,着力提高执纪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把查办案件作为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始终保持查办案件的高压态势,特别是2007年成功查处了一批在全县有影响、有震动的大要案和群众关注的典型案件,有力地促进了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构建和谐道真提供了纪律保障。
我们始终树立正确的办案工作政绩观,注重查办案件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从有利于经济发展、政治稳定、反腐倡廉的深入这个全局出发,大处着眼,小处着手,把握和处理好案件检查工作,把查办案件工作与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坚决查处各种影响、妨碍、破坏改革发展稳定的腐败行为,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在查办案件处理问题面对客观现实,不简单片面,就案论案。改革开放以来,我县经济和各项事业虽然有了较快的发展,但体制改革仍在深化,管理体制仍不完善,腐败问题也多发易发。因此,我们查办案件坚持与时俱进,把讲发展这一指导思想贯穿于整个案件检查工作的始终,分清是非,注意利害,既不能只讲发展,不讲纪律,也不能只讲纪律,不顾发展,坚持实事求是,把严肃执纪和保证发展辩证统一起来,联系道真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和《党纪处分条例》,将两个《条例》的精神和规定融会贯通,并加予具体化。同时,进一步细化各项制度,保证党内监督和党的纪律与纪律处分政策规定的规范统一,从而维护了纪律的严肃性。只有这样,案件检查工作才有可靠的基础和依据,也才有效果可言。
坚持党委领导,是查办案件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查办案件工作顺利进行的根本政治保证。道真县委高度重视查办案件工作,始终一如继往加强对查办案件工作的领导,经常听取查办案件工作情况汇报,特别是县委主要领导坚持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重大问题亲自过问,及时作出决策、指明方向,提供支持和保障,有力保证了查办案件工作健康稳妥的深入开展。县纪委始终坚持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主动争取县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一是坚持重大事项请示、汇报制度。凡需县委决定的案件,及时汇报,提出建议,自觉把办案工作置于县委的统一领导下;对办案的进展情况进行专项汇报,实现县委对办案工作的全过程领导;对重要复杂问题的处理,及时向县委请示,确保办案工作审慎稳妥地向前推进。二是严格遵循案件报批程序。认真执行《中国共产程》、《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中国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严格遵循初核、立案、调查、审理等工作的权限及程序,坚决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案件报批程序。三是政府提供经费保障全力支持办案。县政府特别是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纪委监察局查处违纪违法案件,随时关注案件查办的进展情况。同时,针对每一个大要案的查办,政府都拔专项办案经费,解决了后顾之忧,为顺利查办案件提供了必要的后勤保障。
从近年来我县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可以看出,当前违纪违法案件出现新的特点:从违纪违法案件的涉案金额看,呈现出走高趋势;从违纪违法案件的主体看,窝案、串案等群体性案件趋多;从违纪违法案件的性质看,权钱交易、的问题较为普遍,经济违纪问题比较突出;从违纪违法案件的作案手段看,呈现出多样性、隐蔽性、智能性的特点;从违纪违法案件的社会影响来看,绝大多数是手握重权的领导干部,其产生的负面影响越来越大。针对当前违纪违法案件的新特点和办案工作中遇到的新挑战,在执纪办案工作中,我们着力注重提高四个方面的办案能力和水平。
1、充分履行职责,组织协调案件。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是赋予纪检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在具体查办案件工作中,我们充分履行这一职责,对重大复杂案件形成由县纪委牵头,检察院、公安、审计、税务、工商等各职能部门组成联合办案小组,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实现了优势互补和法纪衔接及联合反腐的整体合力,避免了纪检机关“单打独斗”、唱“独角戏”的局面。从我们办案实践来看,常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一个案件,以审查对象为中心,往往涉及到几人、十几人,甚至更多,而这些人多数并非纪检监察对象;以贪污、受贿为中心,往往纠缠有偷漏税款、违规拆借、非法信贷等问题,这就需要组织协调税务、审计、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力量,及时参与进来,用内行对付内行,做到“一把钥匙开一把锁”,从而防止外行查内行,费时费力又费事。
2、强化案件线索,提升线索价值。我们在查办案件工作中,主动拓宽案件线索领域,不坐等群众举报,广辟案源,狠抓了大要案和窝案
串案的查处。窝案、串案是新时期案件检查工作中出现的新特点,深挖窝案、串案更是我们加大案件查处力度的主要着力点。一是注重从案件中捕捉新线索。对正在审查的案件进行分析,从留下的疑点和未查的线索入手,从中发现新问题。例如,我们在查处县疾控中心违规帐外发放补贴案件线索中,深挖细查,终于查出了四个乡(镇)卫生院五个院长收受药品回扣近10万元的窝案串案,收到了良好的政治和社会效果。二是注重从单个线索中捕捉连带线索。打破思想上的框框,不就案查案,而是深入挖掘隐藏其后有审查价值的违法违纪线索,扩大办案成果。又如,我们在查办道真县二道水煤矿安全事故相关涉案人员过程中,顺藤摸瓜,针对案件情况及时安排部署,由县纪
委牵头,联合检察院、公安局、国土局组成联合调查组,纪委书记任专案组组长,亲自指挥,办案人员多次到重庆、遵义、贵阳等地调查取证,随着整个调查工作的深入,县煤炭局局长受贿、企业股股长违规投资入股煤矿等违纪事实得以查实。同时还查清了二道水煤矿所在镇党委书记收受贿赂、违规处置国有资产等违纪违法事实。
3、讲究办案策略和技巧,提高办案效果。查办案件的过程就是一个斗智斗勇的过程。因此能否运用正确的办案策略和技巧往往关系到一个案件能否突破的成败。在办案实践中,我们着重从两个方面作好文章:一是在“稳”、“准”、“抓”上下功夫。“稳”就是从稳定这个大局出发,通过办案达到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目的。如我们按照县委、政府的安排部署,针对目前群众对县城区房地产市场比较混乱反响比较大的情况,从违规办理房产证入手,查实了原房管局领导及相关业务人员收受他人好处违规办理房产证的违纪行为,有力地扭转了房地产市场比较混乱的局面,促进了道真经济秩序和社会的稳定。“准”就是选准当前反腐败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起到查处一人,教育众人,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应。选准每一个案件的突破口,找准关键部位、薄弱环节、重点对象,作为案件的突破口;选准最佳“两规”时机,快查快结,事半功倍。“抓”就是狠抓办案队伍,提高办案人员政治和业务素质,更新观念,更新知识;狠抓对办案人员的监督,探索监督办法和措施;狠抓办案程序,做到有序、规范、合法。二是在“实”、“巧”、“追”上做文章。“实”就是认真分析问题的内容是否真实可信,线索是否具体,时间、地点、主要情况是否符合逻辑,向举报人进一步核实违纪问题线索,向知情人搜集所有相关证据。经过案情分析、排查掉虚假、次要的问题,掌握主要问题线索、证据,为案件查处奠定良好基础。“巧”就是根据不同的违纪者的不同心理,采取不同的突审方法和策略,因人制宜,巧妙运用各种策略,迫其就范,主动交待自己的问题。“追”就是要抓住疑点,咬住不放,一查到底,拔出萝卜带出泥。
4、严格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我们在办案实践过程中,对人际关系复杂的重要违纪人员采取调换审查地点的方法,排除关系网和说情风,使违纪者在心理上形成压力。把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数控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在调查取证后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进行封闭办案,为案件的及时办理创造有利条件。我们在市纪委的正确领导下,于2007年首次成功的运用了“两规”、“两指”措施,借助市纪委谈话室和红花岗区、汇川区纪委谈话室对数名涉案人员进行谈话,并对三名违纪人员进行异地“两规”,对案件的突破起到了决定作用。同时,我们在采取“两规”、“两指”措施中,制定周密的实施方案,采取严格的陪护措施。通过健全制度,强化措施,严肃纪律,实现了安全、文明办案。在党的报告中指出:“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姑息。”这充分说明了我们党反对腐败的坚定态度和坚强决心,对新形势下查办案件工作提出了明确任务和更高要求。查办案件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贯彻从严治党、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任务;是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也是预防腐败的重要条件。近年来,道真县委、政府和县纪委认真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战略方针,紧紧围绕“三个始终”,着力提高执纪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把查办案件作为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始终保持查办案件的高压态势,特别是2007年成功查处了一批在全县有影响、有震动的大要案和群众关注的典型案件,有力地促进了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构建和谐道真提供了纪律保障。
我们始终树立正确的办案工作政绩观,注重查办案件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从有利于经济发展、政治稳定、反腐倡廉的深入这个全局出发,大处着眼,小处着手,把握和处理好案件检查工作,把查办案件工作与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坚决查处各种影响、妨碍、破坏改革发展稳定的腐败行为,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在查办案件处理问题面对客观现实,不简单片面,就案论案。改革开放以来,我县经济和各项事业虽然有了较快的发展,但体制改革仍在深化,管理体制仍不完善,腐败问题也多发易发。因此,我们查办案件坚持与时俱进,把讲发展这一指导思想贯穿于整个案件检查工作的始终,分清是非,注意利害,既不能只讲发展,不讲纪律,也不能只讲纪律,不顾发展,坚持实事求是,把严肃执纪和保证发展辩证统一起来,联系道真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和《党纪处分条例》,将两个《条例》的精神和规定融会贯通,并加予具体化。同时,进一步细化各项制度,保证党内监督和党的纪律与纪律处分政策规定的规范统一,从而维护了纪律的严肃性。只有这样,案件检查工作才有可靠的基础和依据,也才有效果可言。
坚持党委领导,是查办案件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查办案件工作顺利进行的根本政治保证。道真县委高度重视查办案件工作,始终一如继往加强对查办案件工作的领导,经常听取查办案件工作情况汇报,特别是县委主要领导坚持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重大问题亲自过问,及时作出决策、指明方向,提供支持和保障,有力保证了查办案件工作健康稳妥的深入开展。县纪委始终坚持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主动争取县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一是坚持重大事项请示、汇报制度。凡需县委决定的案件,及时汇报,提出建议,自觉把办案工作置于县委的统一领导下;对办案的进展情况进行专项汇报,实现县委对办案工作的全过程领导;对重要复杂问题的处理,及时向县委请示,确保办案工作审慎稳妥地向前推进。二是严格遵循案件报批程序。认真执行《中国共产程》、《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中国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严格遵循初核、立案、调查、审理等工作的权限及程序,坚决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案件报批程序。三是政府
提供经费保障全力支持办案。县政府特别是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纪委监察局查处违纪违法案件,随时关注案件查办的进展情况。同时,针对每一个大要案的查办,政府都拔专项办案经费,解决了后顾之忧,为顺利查办案件提供了必要的后勤保障。
从近年来我县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可以看出,当前违纪违法案件出现新的特点:从违纪违法案件的涉案金额看,呈现出走高趋势;从违纪违法案件的主体看,窝案、串案等群体性案件趋多;从违纪违法案件的性质看,权钱交易、的问题较为普遍,经济违纪问题比较突出;从违纪违法案件的作案手段看,呈现出多样性、隐蔽性、智能性的特点;从违纪违法案件的社会影响来看,绝大多数是手握重权的领导干部,其产生的负面影响越来越大。针对当前违纪违法案件的新特点和办案工作中遇到的新挑战,在执纪办案工作中,我们着力注重提高四个方面的办案能力和水平。
1、充分履行职责,组织协调案件。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是赋予纪检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在具体查办案件工作中,我们充分履行这一职责,对重大复杂案件形成由县纪委牵头,检察院、公安、审计、税务、工商等各职能部门组成联合办案小组,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实现了优势互补和法纪衔接及联合反腐的整体合力,避免了纪检机关“单打独斗”、唱“独角戏”的局面。从我们办案实践来看,常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一个案件,以审查对象为中心,往往涉及到几人、十几人,甚至更多,而这些人多数并非纪检监察对象;以贪污、受贿为中心,往往纠缠有偷漏税款、违规拆借、非法信贷等问题,这就需要组织协调税务、审计、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力量,及时参与进来,用内行对付内行,做到“一把钥匙开一把锁”,从而防止外行查内行,费时费力又费事。
2、强化案件线索,提升线索价值。我们在查办案件工作中,主动拓宽案件线索领域,不坐等群众举报,广辟案源,狠抓了大要案和窝案串案的查处。窝案、串案是新时期案件检查工作中出现的新特点,深挖窝案、串案更是我们加大案件查处力度的主要着力点。一是注重从案件中捕捉新线索。对正在审查的案件进行分析,从留下的疑点和未查的线索入手,从中发现新问题。例如,我们在查处县疾控中心违规帐外发放补贴案件线索中,深挖细查,终于查出了四个乡(镇)卫生院五个院长收受药品回扣近10万元的窝案串案,收到了良好的政治和社会效果。二是注重从单个线索中捕捉连带线索。打破思想上的框框,不就案查案,而是深入挖掘隐藏其后有审查价值的违法违纪线索,扩大办案成果。又如,我们在查办道真县二道水煤矿安全事故相关涉案人员过程中,顺藤摸瓜,针对案件情况及时安排部署,由县纪委牵头,联合检察院、公安局、国土局组成联合调查组,纪委书记任专案组组长,亲自指挥,办案人员多次到重庆、遵义、贵阳等地调查取证,随着整个调查工作的深入,县煤炭局局长受贿、企业股股长违规投资入股煤矿等违纪事实得以查实。同时还查清了二道水煤矿所在镇党委书记收受贿赂、违规处置国有资产等违纪违法事实。
局党组对依法行政工作高度重视,及时调整充实了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纪检组长为副组长,各科、站、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明确了局长对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水利综合监察支队,负责依法行政工作的日常事务工作。今年根据市政府依法行政年度工作安排意见精神,制定并下发了我局依法行政年度工作安排,对2010年的依法行政工作作了精心安排和部署,明确依法行政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完善了依法行政工作的目标责任管理,形成了工作合力。做到了准备充分,目标明确,措施得力,为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是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按照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的要求,完善了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与规则、程序、责任追究等一系列制度,保障了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涉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对涉及法律法规的决策事项事先经过法制机构的合法性论证。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都公开。坚持和健全了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重大决策、重大事项安排、重大问题实行民主科学决策,对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人事资金问题均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召开局长办公会、局党组会进行集体研究决定,集体决定的数量分别达到100%。
二是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按规定公布了2009年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成果,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今年4月1日起一律不得继续执行。认真执行新修订的《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88-1号),严格执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权限和程序,要求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限和程序。
三是健全水行政调解工作机制。按照省、市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要求,加大了水行政调解工作的力度,妥善化解各类水事行政争议纠纷。认真贯彻执行《市水行政调解实施意见》,建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纪检组长为副组长,有关的科、站、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水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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