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网络主播、保险业务员、摄影师……这些从业者与他们所服务的公司有无劳动关系存争议——(引题)
日前云南省高院与云南省人社厅联合发布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对哪些情况能认定劳动关系进行了以案释法。
“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首次联合发布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引导劳动者依、用人单位规范经营。记者梳理发现,在当天通报的12起典型案例中,有6起与认定劳动关系相关。哪些能认定劳动关系?到底谁是“东家”?典型案例给出了答案。
当前网红经济迅猛发展,网络主播与主播经纪公司、网络平台的用工关系该如何认定?
在其中一起典型案例中,周某与网络主播经纪公司订立了《网络主播销售服务合同》,合同对周某的工资待遇及发放、工作安排、竞业限制均做了约定。
合同期限内,该经纪公司去省外开展业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周某不幸遇难。周某父母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周某与该网络主播经纪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获得支持。
杨某与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独家合作协议》,约定合作期间由公司统一提现。杨某离开公司后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该文化传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以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不予受理。
为何周某案与杨某案的裁判结果各不相同?仲裁委和法院在裁判理由中都提到: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着重考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具备人格从属性、经济性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三性”特征。公司对周某的日常工作进行了深度用工管理,具备劳动合同的特征;杨某案中,从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订立合同的合意、权利义务的约定、收入来源分配、工作内容和模式等方面进行审查评判,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合作关系。
保险业务员与保险公司是保险代理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建筑分包企业项目现场管理人员直接招用的劳动者,与该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金某进入某保险公司担任保险业务员,入职后接受公司的各项制度管理和考核。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聘金某。金某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该保险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委认为,金某受聘进入某保险公司工作,所从事的工作属于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严格遵守上下班考勤制度,按月领取劳动报酬,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对于双方属于保险代理关系还是事实劳动关系,应当综合双方订立的合同以及用工事实,重点审查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防止个别企业以保险代理关系为名规避法律责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甲建筑劳务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项目分包单位,乙建筑劳务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通过招投标中标,代甲公司发放未结清农民工工资,甲公司退场。杨某受甲公司现场管理人员赵某聘用,到该项目从事现场施工员工作,未与任何一家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工资由赵某个人发放。
杨某在工地中受伤,因工伤认定及赔偿一事发生纠纷,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某建筑、甲、乙建筑劳务三家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委确认杨某与甲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指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方有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且不止一家,应根据工程分包实际和劳动者入职时间、受伤时间及提供劳动等情况梳理判断,确定用工主体。
2019年9月,张某某到某酒店管理公司名下的度假酒店从事摄影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该酒店管理公司发给张某某印有“某度假酒店张某某”字样的工牌,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每月发给张某某7000元报酬。
2020年12月,张某某应胡某安排,驾驶该酒店管理公司所有车辆外出摄影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张某某申请,仲裁委裁决认定张某某与该酒店管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提起诉讼。
案件到再审程序,法院审理认为,原判以摄影相关劳动不属于该酒店管理公司业务组成部分为由,对该公司要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请予以支持不当。再审改判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再审法院结合胡某按月向张某某发放较为固定的报酬,张某某系按照胡某安排驾车外出摄影中因交通事故受伤等事实,作出前述判决。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是云南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数量较多的民生类案件。目前,云南法院不仅设置有专门的审判庭或合议庭,还在仲裁机构、职工服务中心设立巡回法庭,选取具有工会法律、劳动人事争议等专业背景的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不断凸显专业化。
云南高院还先后与省总工会、省人社厅联合建立劳动人事争议纠纷调解对接机制。2023年4月,云南高院与省人社厅等9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工程案例,为劳动人事争议纠纷诉源治理、源头化解提供了36项具体措施,构建了多元预防、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的良好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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