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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实务:1060个典型案例总梳理(2)

时期:2024-02-09 00:13:35 点击数:

  原标题:阅读提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实务:1060个典型案例总梳理(2)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并不属于法律禁止转让的范畴。只要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项下的债权不得转让,债权人向第三人转让债权并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债权人无须就债权事项征得债务人同意工程案例

阅读提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实务:1060个典型案例总梳理(2)

  陕西西岳山庄有限公司(西岳山庄)以下简称与中建三局建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发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三公司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取得了向西岳山庄请求支付相应工程款的权利。转让行为发生时,三公司的此项债权已经形成,债权数额后被本案鉴定 结论所确认。西岳山庄接到三公司的《债权转移通知书》后,并未对此提出异议,法律、法规亦不禁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债权转让无须征得债务人同意。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的规定,法院确认涉案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建发公司因此受让三公司对西岳山庄的债权及从权利。西岳山庄虽然主张涉案债权依法不得转让,但并未提供相关法律依据,故对西岳山庄关于三公司转让债权的 行为无效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建发公司基于受让三公司的债权取得本案诉讼主体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施工单位取得对建设单位的工程债权后,将该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并通知了建设单位,受让人通过债权转让取得工程款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由于建设单位欠付施工单位工程款,基础债权关系明确,故施工单位将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虽然双方对债权转让的金额有争议,但是并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效力。在债权转让中,受让人受让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而不涉及债务,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整体的转让,因此,债务人要求转让合同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的合同债务,仍只能向施工合同的相对方主张。同样,正是因为受让人受让的是合同债权,该转让行为仅须告知债务人即可,而无须征得其同意。也就是说,债权转让的范围,决定了施工合同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范围,也区别了答辩和反诉的界限。

  一审法院认为,绍安药业公司关于汇桥公司与中建路矿三局公司之间债权转让没有合同对价依据的抗辩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法律、行政法规并无强制性规定禁止公司向其股东出让债权,至于债权转让是否损害了债权出让人其他股东利益,系公司内部法律关系,不影响债务人对受让人履行债务。故绍安药业公司以债权转让损害股东利益为由主张转让无效,法院不予支持。汇桥公司向绍安药业公司虽发出的是《债权转让协议书》 而非该协议书约定的《债权转让通知书》,但该协议书的内容已经起到了通知绍安药业公司向中建路矿三局公司履行债务的作用,对此绍安药业公司在回函中也已经予以确认。现绍安药 业公司以该协议书并非《债权转让通知书》为由拒绝向中建路矿三局公司履行债务,缺乏事实以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亦持同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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